关于建立科研经费报账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职能部门、各项目负责人:
为宣传和落实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要求,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稳步向前发展,既有利于科研老师了解和执行科研经费政策,减少财务报账时间;又确保科研教师来之不易的科研经费的安全,保证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更好、快捷的方便科研教师办理科研经费的预算、报账和决算等财务事项,进一步提升财务服务能力与水平,加强财务部门与科研老师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构建和谐财务工作环境。经研究决定,将首先在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工作中实行报账联系人制度,并逐步推广到其他经费管理之中。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研经费报账联系人的确立。在项目负责人工作繁忙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授权委托项目组人员、或项目有关校内人员、或在校研究生,作为项目报账联系人。原则上一名科研老师可委托1名人员,作为项目经费报账的联系人,最多不应超过3人。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委托授权单,报院系并由各院系汇总后报财务部门备案执行(授权单和有关表格可在财务处网上下载)。
二、财务部门将给每位备案确定的财务联系人,发放财务业务联系卡,作为联系人办理代办财务业务、进行财务业务沟通和参加财务业务培训的有效证件。
三、财务联系人若有变动,请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会计科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四、科研经费财务联系人的主要工作内容:(1)负责帮助项目教师完成到财务报账工作,办理相关财务业务;(2)接受财务部门的财务业务培训;(3)向项目负责人宣传、解释与通报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与有关情况;(4)收集并反映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与建议;(5)其他科研经费管理事宜。
五、联系人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原则上应携带财务部门发放的财务联系卡。
六、借款业务的特别规定。财务联系人在帮助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办理借款事宜时,从科研经费资金安全考虑,请携带借款人的校内有效证件。
七、财务处将建立科研项目联系人的信息库,保持与联系人的经常性业务联系,并定期采用多种形式对相关报账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财会业务学习与培训。
八、原则上要求各院系、各部门的经费也要求明确财务联系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九、本通知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于2008年6月底以前将本单位科研老师确定的报账联系人员汇总表及委托单报财务处会计科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表格请到财务处主页下载中心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