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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02-24
 

各二级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169号)通知精神,经校领导批准,决定调整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原临时工)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学校经费和学校二级单位自筹经费开支且工资标准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为此次调整对象。

二、调整标准:

调整后,学校在汉全日制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标准为1100/月,秭归实习基地全日制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标准为750/月。

三、执行时间:

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为201231

四、相关说明:

1、学校二级单位自筹经费开支使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如工资标准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调整,但工资发放表中基本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非事业编制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特此通知。

 

       

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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