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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关于印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11-29
各分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修订版)》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修订版),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促进学校工作科学、健康、快速发展,保证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特修订有关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校、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对各自责任范围和责任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含党政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含党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书记负责管好党委常委和校级领导干部,并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常委和校领导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管好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并经常检查、督促、指导分管(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管好本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并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副职领导干部协助主要领导并负责管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督促、检查、落实的责任。
第八条 校、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学校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常委会和工作布置会,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校和上级的部署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三)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推行阳光治校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党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条 学校党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要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教育部和驻部组局。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结、检查考核工作,并接受学校和上级的检查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纪委应当加强对二级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二级单位解决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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