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加强监督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以下简称分散采购)。
第三条 分散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分散采购应在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接受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及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分散采购要选择社会信誉高,业绩优良,货物、工程、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供应商。
第六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单台(件、套)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工程类项目。
(三)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装修、装饰及园林绿化等工程类项目。
(四)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专业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类项目。
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分散采购分为合同采购和零星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1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采取合同采购方式采购。一般通过竞争方式,或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集体决策,择优确定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预算金额在合同采购标准之下的采购属于零星采购,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简化程序直接采购。
第八条 分散采购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其在分散采购中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分散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学校利益,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对本部门参与分散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分散采购廉洁、规范进行。
(二)根据学校审核通过的本部门分散采购实施细则,按章依规组织完成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的分散采购工作。
(三)负责制定部门年度分散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商务洽谈、签订采购合同并落实分散采购项目合同。
(五)负责采购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估和反馈。
(六)负责分散采购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立卷归档。
(七)负责汇总统计本部门年度分散采购情况。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制订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分散采购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报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组织、参与分散采购活动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监察处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各部门(单位)分散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组织、参与分散采购活动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将追究其纪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