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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15-05-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学校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利用竞争机制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同时防止和杜绝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促进廉洁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学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凡符合校内招标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必须到学校资产管理处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除特殊情况,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招标。

  凡符合公开招标范围和标准的项目由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实验室设备处、图书馆、教务处和医院等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校外公开招标所必需的材料,由资产管理处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办理委托招标事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系统、本地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的校内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二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招标投标工作,具体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资产管理处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及实施等日常事务。

  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及其招标投标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应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学校招标工作,并分别承担相关职责。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校的招标投标工作,审定学校招标投标政策。

  (二)检查招标投标工作。

  (三)协调、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的招标投标政策和管理办法,为学校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二)建立和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

  (三)发布招标公告、评标结果等信息。

  (四)发放标书和受理投标。

  (五)主持开标评标会、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六)收取标书费、招标代理服务等相关费用。

  (七)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和招标投标文件等资料并存档。

  (八)负责办理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项目的委托事宜。

  (九)协助监察处处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与质疑。

  (十)完成学校授权的其它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 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校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过程中相关材料的提供及招标后项目的实施工作。

  监察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章 招标范围、限额标准与方式

  第十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投资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总承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对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依本办法组织招标。

  对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学校共同依本办法组织招标。

  (二)房屋、建筑物等设施的修缮、维护、装修、装饰及道路、管网等公用设施维修和改造,教室、实验室改造,设备安装、通讯网络工程和园林绿化等工程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列入学校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单件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教材、办公设备及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学生生活用品及设备、后勤补给等。

  (四)勘察、设计、专业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等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五)货物或服务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工程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六)学校决定应当采用招标的其它项目。

  本条所列项目及其具体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新闻媒体或者学校公告栏、校园网站上发布。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者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由招标人确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政府采购的主要采用方式,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对于因采购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达到学校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一)突遇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要求。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项目,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用户单位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招标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招标开始前的准备工作。

  (一)按规定需要履行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已通过,立项、审批手续已取得批准。

  (二)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标工作流程

  (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办公室送达《采购项目招标委托书》和招标需要的相关材料,提出委托招标申请。材料提供不全的,招标投标办公室不予受理。

  (二)招标投标办公室接受委托,制订项目招标投标方案。

  (三)招标投标办公室在国家指定的新闻媒体或者学校公告栏、校园网站发布招标信息。

  (四)对设备、一般货物类的招标项目:

  (1)招标投标办公室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投标办公室出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受理投标;

  (3)报名截止后,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招标投标办公室协助招标人完成相关手续;

  (4)投标人按时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5)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

  (6)招标投标办公室公示评标结果;

  (7)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8)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出中标通知书;

  (9)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五)对工程及其他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

  (1)招标投标办公室协助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招标投标办公室协助招标人编制或者委托编制标底和招标文件;

  (3)招标投标办公室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初步审查投标人资格,受理投标;

  (4)根据报名情况,对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全面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招标投标办公室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5)对根据报名情况,改为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直接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6)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7)招标人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踏勘、答疑;

  (8)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9)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

  (10)招标投标办公室公示评标结果,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1)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12)招标投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3)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4)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手续。

  (六)招标投标办公室整理、归档招标档案。

  (七)签订合同后,办理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自招标信息发布之日起,货物、服务项目至少需要30个工作日完成招标程序,工程项目至少需要40个工作日完成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招标人耽误的时间。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

  (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延误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明确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数量、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工期或者供货期。

  (四)取得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时间。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供货、生产能力的要求。

  (六)对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七)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办公室通过互联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投标办公室必须确保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投标办公室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向投标人无息退还押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指在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分为书面资格审查与实地考察。

  (一)书面资格审查是指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况等方面的审核。

  (二)实地考察是指对潜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承担的项目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考察,听取项目业主对潜在投标人所做项目的评议意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地点等;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做到资料完整,内容准确。

  第三十二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人员状况等。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它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三十三条 经资格审查后,招标投标办公室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告知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将资格预审报告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供评标专家评标时参考。

  第三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质性要求和条款明确。

  (二)评标标准和办法公正合理。

  (三)各项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四)价格以外的相关因素明确、量化。

  (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和供货期。

  (六)投标有效期适当、具体。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集体踏勘项目现场,介绍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的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一般招标项目不设标底,特殊招标项目可设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招标项目设立限价,必须提供充分依据。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人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缩短时间,但最少不得少于10日:

  (一)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二)预先发布过招标预告的。

  (三)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且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四)同一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第五章 投 标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它部分组成。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和明确责任。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作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等形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项目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投标保证金交学校财务处。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投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招标投标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投标办公室,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间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换投标文件的,招标投标办公室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各方均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联合体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投标办公室。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它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的投标文件、修改或者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五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投标办公室主持,并接受学校监察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开标基本程序。

  (一)介绍与会人员及本次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核对投标人。

  (二)公布开标会唱标、监标、记标等工作人员。

  (三)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与学校监察处、招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四)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投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五)检查投标文件印鉴。

  (六)设标底的,宣布标底。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做好开标过程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完成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出具评标报告。

  (五)向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知评标专家时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可以由招标人、监督部门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资格。

  (一)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合同订立的相关政策法规。

  (二)遵守招标评标纪律,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六十一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参加评标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委托他人评标,依法接受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透露评标内容及过程。

  (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与其它评委讨论,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五)对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六)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七)配合招标人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八)配合监察处所受理投诉的处理工作。

  (九)参加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十)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招标投标办公室。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评标专家本人意见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是近亲属的。

  (三)属于学校监督部门工作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六十三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有效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招标投标办公室就评标专家库建库原则、方法、评标专家选取办法及程序等内容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事先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做好评标前的准备工作,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时所需各种资料,使评委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的。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六十五条 评标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

  (三)设有标底的项目,标底应当保密,并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的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自主发表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不允许弃权或者放弃投票。

  (七)需要打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各自在原始打分表上打分并签名,采用集体统一打分无效。

  (八)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者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六十六条 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无特殊要求,且用价格即可比较的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工程类的招标项目。

  (三)综合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制定评标要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培训等)和相应的权重,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项目应去掉最高、最低分后再计算平均分(专业性强、专家库中相关类别专家数量较少的特殊项目除外)。

  (四)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它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达的数额与用文字表达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达的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或者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三)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六十八条 如果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过招标委托预算,则暂停此次招标,根据下面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

  (一)招标人调整招标技术指标及要求,在完成必要报批手续后,再次委托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招标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二)招标人申请追加经费,在完成必要报批手续后,再次委托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被暂停的招标工作继续进行,招标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封口的或者在封口处没有盖印的。

  (三)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的。

  (八)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的。

  (九)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十一)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的。

  (十二)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的。

  (十三)投标人在递交的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十四)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十五)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干预评标工作或者谋取中标的。

  (十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投标人。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者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需要重新招标的,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重新制定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后,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排序或者确定中标人,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评标报告是定标的主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

  (二)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三)废标情况。

  (四)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五)对投标人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

  (七)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排序或者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合同前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工作人员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一切情况。

  第七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对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第七十四条 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经讨论研究后,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可能的,应按要求限期进行解释。不能在限期内做出合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所作解释不合理的,经招标人讨论研究后,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有相同情形,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七十五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和招标投标办公室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5日内,中标结果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新闻媒体或者学校公告栏、校园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应在5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中标人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到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第七十七条 学校授权可以签订合同的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投标办公室和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程量、缩短工期或者其它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合同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由招标人在7个工作日内同时报送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八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文件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十一条 招标收取的费用及标准:

  (一)标书费:货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每项(标段)200元;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每项(标段)800元。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学校规定收取。

  第八十二条 收取的招标项目费用,由学校财务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列支:

  (一)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印制成本费用。

  (二)为招标投标工作采购的设备及维护费用。

  (三)项目开标聘请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的劳务酬金。

  (四)其它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八章 监督与约束

  第八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举报、投诉和批评权。

  第八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学校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查处下列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

  (二)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向校内外发布信息。

  (三)未按规定选择有利于竞争的招标方式。

  (四)招标投标活动未按程序、规则进行。

  (五)采用特殊采购方式的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十五条 投标人、招标人或者其它当事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学校监督部门提出。

  (一)招标投标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持有异议的投标人对招标投标办公室作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投标办公室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督部门投诉。

  第八十六条 学校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认真查实,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上报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学校监督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投标办公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一次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八十七条 校内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在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各种理由将依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项目招标投标有关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向学校介绍投标人的,或者其亲属参与相关项目投标的。

  (三)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工作,擅自指定或者暗示投标人为其配偶、子弟、亲友、身边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和谋取私利的。

  (四)在定标前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泄露标底、串通作弊或者暗箱操作,致使招标走过场的。

  (五)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馈赠、折扣、回扣、贿赂及索取好处费的。

  (六)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七)与投标人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款的。

  (八)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私下订立其它协议、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九)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推诿以至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一)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

  第八十八条 参与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校外单位或者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投标人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处,违约方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记录在案。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除按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取消其参加学校其它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记录在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是学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校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细化管理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教育部、湖北省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授权学校其他部门组织专项招标的,应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备案后实施。所制订的实施细则必须服从本办法,如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文件涉及招标投标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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