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下达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学校财务处进行核算、管理的所有资金。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学校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国家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三种。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教育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它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编制确定。
(三)学校分散采购是指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主要包括:制定学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预算将采购项目分解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按预算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单独编报政府采购的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具体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并代表学校行使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与实施职能。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学校分散采购;
(二)制定和完善学校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发布学校政府采购信息、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四)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岗位人员的任职要求和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的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三)整理并存档政府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
(四)汇总编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决算和统计信息等工作;
(五)为各单位的零星采购提供政府采购方面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 监察处是代表学校对政府采购工作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
(二)监督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核准立项的情况;
(四)监督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执行的情况;
(六)监督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及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合同履行、决算审计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审计。
第十二条 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实验室设备处、图书馆、教务处和医院等部门是学校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代表学校组织全校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方面政府采购的实施活动。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采购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
(二)按规定编报归口管理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
(三)组织归口管理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
(四)根据学校授权,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
(六)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的审批、采购及验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七)按国家、教育部和学校规定,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报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
(八)负责所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有关档案资料的保存与归档。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政府采购的单位根据学校“一下”预算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以下简称《计划表》),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根据财务处年度“一下”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对同意采购的项目或物品进行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各申请单位填写的《计划表》,在上报年度“二上”预算时作为附表报送财务处;
(四)财务处审查采购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送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
(五)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和学校规定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将批复送归口管理部门;
(六)纳入《汇总表》的政府采购项目如发生变更,需由采购单位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府采购计划变更表》,报送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
(七)未纳入《汇总表》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府采购申报表》,报送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
(八)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通知招标投标办公室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招标、谈判。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及合同签订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资产管理处招标投标办公室根据批复的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资产管理处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
(三)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统一由资产管理处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办理对外委托招标事宜,并将招标结果送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
(四)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及中标通知书,签订采购项目合同,并将合同副本及时抄送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付款与结算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处按规定对需进行审计的采购项目出具审计报告;
(二)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中标通知书对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及结果核对并签字;
(三)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签字确认的合同,按国家政府采购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
第十六条 年度政府采购活动结束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文件进行归档整理并保存;
(二)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上报统计信息报表;
(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向教育部汇总上报统计信息报表、协助财务处编报年度决算;
(四)监察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年度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的政府采购应当选择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学校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标准或学校要求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项目。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双方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询价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凡是学校规定采购限额以上或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者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采购单位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核,报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送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采购单位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核,报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送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者询价等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在得到正式批复前,应暂停采购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改为学校招标时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校务会批准后,送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进入学校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是学校规定采购限额以上或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不招标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核,报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送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依法实行各种采购方式中参与工作的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评标专家从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时,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政府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学校授权,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所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七条 对由国家和教育部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凡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归口管理部门只能与协议供货范围内所列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由国家和教育部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凡是由学校在采购前填报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有明确采购数量且集中招标确定出中标人后由学校自行签订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有关中标结果通知后30日内按通知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签订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采购合同由学校授权,归口管理部门与供应商签订。
(二)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三)采购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需签订补充合同的,应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负责组织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货物运抵用户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组织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每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一)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应说明原因并有其它相应记载;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废标的原因。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负责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要相互分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学校政府采购规定,要求采购人员向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每年要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检查。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或者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九)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文件同时废止,涉及采购限额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