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基于实验教学过程和能力培养过程的复杂性,培养模式以及教学方式的多样性,人才的个性化和发展目标的多样化等因素,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打破传统教学实验时间、人员、项目、设备固定等种种限制,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对于有效利用实验教学优质资源,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实验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是一种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使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向主动学习的教学模式,通过课题立项的方式实施。实验室开放实验的内容属教学计划外或是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
第三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类型与条件
第四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的评定依据。
2.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到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以学生科技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的评定依据。
3.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的评定依据。
4.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其培训结果经两名指导教师确认并评定成绩。
第五条 实行实验室开放管理必须建立开放实验室的准入制度、预约登记制度、项目验收评审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具备开放性实验教学的指导力量和物质条件(如仪器设备、材料等)。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领导,实验室设备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学工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实验室开放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具体实施,建立实验室开放专题网站并统筹解决实验室开放的有关条件保障问题。人事处协助解决实验室开放中教学工作量问题。教务处负责开放实验项目的审定以及学生开放实验成果、成绩、学分的组织认定。学工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分别负责学生开展相关开放实验项目的组织申报,解决实验室助管岗位需求,缓解实验室开放中人力资源短缺压力。各学院(课部)实验教学中心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开放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分为预约定时开放和全天候开放。各学院(课部)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或创造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争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八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要建立“开放实验网络管理系统”,每学年开学前三周内完成实验项目的征集、汇总、审批、经费落实等工作,及时将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场所、参加的对象等在学院教学中心网站上公布,供学生选择。
第九条 各实验室应做好开放实验的记录和成果管理等工作,配备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实行项目管理。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并向学生提出防范措施。记录检查实验进展情况,信息化实验成果并在实验室开放专题网站公布、积累。每学年结束前实验教学中心要将本学年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开放统计表》存档,同时将相关信息报实验室设备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管理与激励措施
第十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充开放实验所消耗的材料和用作实验技术人员的补贴,保证实验室开放所需的经费。指导教师补贴列入学校教师工作量系统统一管理及发放,不从实验室专项基金中开支。
第十一条 已获得学校其它经费支持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教学实验开放基金。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每年由实验教学中心申报一次。申报者应认真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表》。学院(课部)组织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资助的必要性、实验研究方法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由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实验室设备处。实验室设备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公布下达,由学院(课部)统一管理。资助项目完成后,由实验室设备处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二条 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按等级奖励1-3创新学分计入学业档案。对在实验室开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或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经学校组织的专家组认定后,作为优先推荐保送研究生和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指导开放实验项目可作为指导教师评选教学名师、教学优秀奖、教学成果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开放实验室项目申报表
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自拟开放实验项目申报表
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年度实验室开放情况统计表
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立项申请表
5.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