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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课程教学基本规范

更新时间:2015-05-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本科课程教学,实现一流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课程设置是为学生设定的学习知识的载体与路径,也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核心教育平台,应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根本目的。

  第三条 课程教学必须达到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基本教学目的,也应达到启迪智慧、提升思想境界的教育目的。

  第四条 本规范不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相关规定参见《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实践教学基本规范》。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五条 各学院依据培养目标、学科知识体系和社会需求等方面进行课程设置并明确课程目标。课程设置应突出知识的基础性、系统性及前瞻性,体现基础厚实、专业精深的培养要求,为学生提供更大的学习选择权和自主学习空间,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能充分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六条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经学院学术组织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进入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七条 本科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中的课程不得随意新增、删减或变更(选修课除外)。若确需新增、删减或变更课程,先由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术组织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新增课程坚持“符合培养目标、明确归属责任、保证课程质量、注重实际效果、严格课程审核”的原则,不得因人设课。

第三章 课程教学内容

  第八条 课程教学内容依据课程目标和不同类别课程的教学取向确定。课程教学内容不应是教材的翻版,必须改变一门课程依赖一本教材的状况。

  第九条 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四类。各类别课程应有一定的逻辑关联,各类别内课程应构成一定的知识体系,不同课程之间应紧密配合、有机联系,避免内容分割过细、简单拼凑、相互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各类别课程教学取向应符合如下原则:

  1.通识教育课程旨在加强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贯通融合。该类课程应突破单纯的“专业视域”和“知识视域”,帮助学生形成基本的科学素养、人文修养和思想境界。同时,有助于引导学生找到学习的兴趣方向,能够为学生个性化发展方向的选择、跨学科学习提供指导与支持。

  2.学科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掌握宽厚而扎实的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应贯彻学校本科生低年级按学科大类培养的要求,体现加强基础、拓宽口径的指导思想,重视相关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以有利于帮助学生构建起宽厚的学科基础知识体系和探究问题的基本思想与方法体系。

  3.专业主干课程旨在各个专业开展较为深入和系统的专业教育及训练。各专业应有明确区别于其他专业而独立存在的知识(技能)体系,通过8-10门专业主干课程的设立来体现独立的知识(技能)体系,确立专业存在的价值。

  4.专业选修课旨在向本专业学生提供本学科不同领域、不同发展方向的课程。应向学生介绍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满足学生个性化选择的需要,帮助学生实现多元发展。

第四章 课程教学组织与过程

  第十条 学院依据课程属性和课程间的内在联系组建课程教学组。课程教学组组长由学术造诣深厚,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组长主要负责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的组织与研讨工作。课程教学组须重视教师教学文档和教学资料的积淀和开放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组按照专业培养要求,结合学科发展前沿,设计出立足于基础知识、注重能力培养,同时保证知识体系的科学性、先进性和系统性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既是教师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学生选课的重要参考。教学大纲应包含:课程的基本信息、课程的地位和作用、课程目标、与本课程相关的课程、教学活动的结构和次序、教材和其他学习资料、课程学习要求等。课程教学大纲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格式编写,经学院学术组织审定后发布。

  第十二条 课程主讲教师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学院应对课程主讲教师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课前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精心收集教学资料,认真组织教学内容,在严格遵循所授课程的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保证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的基础上,设计出教学目标。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所学专业对本课程的要求及学生的学习基础,结合教学目标,制定教学方案。教学方案对教学过程的每个环节应做出详细安排,包括:教学进程与时间分配、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材、教学重点与难点、阅读书目与参考文献、日常性检测与评估方式、课程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学术规范、辅导答疑安排等。教师在开课前将教学方案提交学院备案,并在首次授课时向学生发布。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选择本学科领域的高水平教材作为授课教材,鼓励教师直接引用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优秀外文原版教材。学院应对教师自编教材的选用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做好教具、演示实验等教学准备工作,授课前熟悉必要的实验教学环节。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严格按照课程的教学方案组织教学。在保证课程目标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在教学中引入本人的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和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删减课程教学内容。

  第十八条 教师课堂教学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重点突出,难点分散;不断更新授课内容,及时传递本学科发展的前沿信息;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板书工整,文字规范;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仪表端庄大方等。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提倡合理使用现代化教育技术,不应将多媒体课件这一教学辅助手段作为课堂教学的主要展示手段,教师应注意板书与多媒体课件的有机结合,杜绝照本(屏)宣科。

  第二十条 课程教学应加强研究型学习和讨论式学习,实现由教师单一传授知识向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转变,由单纯知识的学习向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获取知识的能力及批判性思维与创新性思维的转变。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负责对学生课堂学习进行考勤,对学生迟到、旷课、早退现象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育、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反映。对于旷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1/3的学生,应取消其最终课程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按照课表安排实施课程教学,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课”、“并课”或“减少课时”;严禁私自安排其他人员代课。

  第二十三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辅助环节,目的在于解答学生疑难问题,帮助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开课期间,每门次课程辅导答疑安排每周应不少于2学时。主讲教师将答疑时间、地点于首次授课时向学生公布。辅导答疑方式由开课单位或任课教师确定。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教师既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学生,又要热情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在保证辅导答疑效果的前提下,教师可以采用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辅导答疑方式。

  课程教学若安排有专门的辅导教师,主讲教师要尽可能参加辅导答疑,并与辅导教师及时沟通,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以便总结经验改进教学。

  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主讲教师在考前安排不少于8小时的集中答疑。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按照课程要求,明确作业内容、次数和交作业的时间。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任课教师应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总人数的2/3。任课教师应自行批改学生作业,主讲教师(若安排有辅导教师)的作业批阅量应不少于学生作业量的1/3

  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做好文字记载,作为课程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有错误的应要求学生予以订正。

  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其课程考核成绩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等违反学术规范的学生令其补做,同时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课程考核纪律与学术规范》(教字〔201019号)有关条款处理;对不按时交作业累计达到该课程作业量的1/2或未交作业达到3次及以上的,应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课程教学结束后,教师对课程教学进行总结。教学总结包括:教学方案的执行情况、学生学习状况分析、课程教学效果分析、教学中存有的问题分析、教学改革设想等内容。课程教学总结以正式文本形式在下一学期开学初提交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支持和鼓励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或学习拓展,并对学生自行设计完成的作业、报告、实验等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五章 学生学习状况的评估与反馈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依据教学目标在教学过程中采取作业、小测验、撰写报告、课堂研讨等多元多样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学生学习状况的检测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将检测与评估的信息以恰当的方式及时向学生反馈,并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帮助学生改进学习。同时,教师应认真研究检测与评估的信息,将其作为自身改进教学、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检测与评估结果是学生课程考核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应予以如实记载。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工作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201035号)组织开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提倡任课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考核方式应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提高为取向。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向全校师生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统考课程考核的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统考课程考核的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协助各开课学院安排。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通过加大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权重,引导学生关注学习过程。任课教师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负责,学生课程考核的总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根据学生学习状况的日常性检测与评估及出勤记载等评定,依据出勤情况评定出的平时成绩部分不应超过平时成绩的10%。学科基础课的平时成绩宜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20%-40%,学科主干课的平时成绩应不低于课程考核总成绩的40%-60%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应具有较高信度和良好区分度。每门课程考核的结果,优秀(90分及以上)率不宜超过30%,若超过40%的,应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登录。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开始前一周公布学生所获得的平时成绩和取消最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未选课学生不具备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之日起五天内完成阅卷、成绩评定及网上录入工作。纸质成绩单经主讲教师本人签字后交其所在学院归档。

第七章 教学评价

  第三十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为学生评价、教学督导与同行专家评价、教学主管部门评价等方式。教学督导与同行专家的评价以评价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及教学能力为主;学生的评价以评价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为主。评价结果应及时汇总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评价机制,负责对教师教学基本文档、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方案、课堂教学、学生作业、课程考核工作等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 课程教学评价的结果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教学项目申报、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等资格审查和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学院是课程教学工作组织的主体。课程教学组织与实施情况、教师课程教学评价的结果是学校对学院教学工作评价与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其他文件内容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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