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实践教学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学校办学特色,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实践教学包含:课程内的实验课;教学计划内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三条 实践教学一方面应引导学生通过对各种科学问题、工程问题和社会问题的亲自体验与验证,加深对各种问题的认识与理解;另一方面应努力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各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必须以理科贴近科学研究、工科贴近工程实际、人文社科贴近社会实践为指导思想。
第四条 各学院(课部)应参照本规范并结合本学院(课部)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特点,制定(修订)各类实践教学管理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实践教学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课部)两级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实践教学的宏观管理,履行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保障的职责;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各类实践教学仪器设备保障,后勤保障处负责周口店、秦皇岛和秭归实践教学基地的后勤保障。
第七条 学院(课部)是执行各类实践教学工作的主体,具有设计安排各种实践教学环节、组织实施实践教学过程的权利,负有保证教学质量、达到教学目标的责任。
第八条 各学院(课部)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实践教学的特点,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划设计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规划设计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制定,由教务处统一规范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课部)必须明确各类实践教学的教学目标,制定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或实习指导书,配备称职和充足的指导教师,选择合适的实践场所。各种实践教学的内容应符合各专业培养目标中对学生能力的要求。各种实践教学大纲或实习指导书须经学院学术性组织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教学主管部门、各学院(课部)、教师和管理人员都必须共同维护实践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组织和开展实践教学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或者增减变化的,需经学院(课部)组织论证,商教务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执行。
第十一条 在不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学院(课部)可将教学改革与科技成果、新技术方法融入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内容,经学院(课部)学术性组织认定、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和系(室、专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即可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课部)是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和责任单位,要积极做好学生实习安排、安全与保密教育等工作;实习前应组织实习动员,宣讲实习目的、实习计划、相关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课部)必须建立和完善教学检查、二级督导机制,加强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工作,学院(课部)领导和学院(课部)教学督导每学期应对开出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载。
第三章 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可分为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实验教学按课程开设方式可分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验项目体系一般应包括必做项目、限选项目、课外开放项目;实验项目类型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设置,结合学生应掌握和达到的实验技术和知识的要求,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并按照认知——验证(基础)——综合——设计——探究的层次,安排合适的实验项目,构建分层次、多模块,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十六条 在实验教学方案设计中要合理安排各类实验项目的比重,根据专业的特点、实验课程的类型以及学校开放性实验相关要求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探究性实验。
第十七条 凡是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紧密结合理论课程内容且符合学生培养目标要求的实验教学大纲,并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讲义)。
第四章 课程设计
第十八条 课程设计的设置要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综合训练的需要,其安排须与相关理论课程有机结合,应有一定的综合性,能使学生在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得到充分锻炼。
第十九条 凡是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设计,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作为开展课程设计教学的基本依据。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和综合性原则,紧密结合课程教学内容;每一课程设计都应具有课程设计指导书。
第二十条 课程设计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30人,一些量大面广、人数较多的课程,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不应超过40人。
第五章 实习
第二十一条 实习包括:各类教学实习、生产(毕业)实习。各学院(课部)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的不同要求和需要,确定不同专业的实习类型和时间,并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时做好与课程教学的衔接;各类实习的设置应有层次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实习计划应保持稳定,不得无故取消或缩减实习时间、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习教学计划的,应按照本规范第九条和第十条执行;实习计划的调整在时间进程上不得与课程教学等其他教学环节冲突,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降低教学要求。
第二十三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各类实习,都必须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制定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或实习指导书,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习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2)实习的内容、形式、方法、地点及时间安排;
(3)作业与实习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4)实习的组织与实施;
(5)实习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实习宜采取集中安排的方式。考虑到专业性质、实习内容要求的不同以及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部分实习(主要为毕业(生产)实习)也可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实习地点(场所)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实习应在能够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就近不就远”、“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优先考虑到学校和学院(课部)的实习基地进行;
(2)学院(课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产、学、研合作等形式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较稳定的实习关系,条件成熟的应使之成为相对固定的学生实习基地,确保学生实习的质量;
(3)实习地点(场所)的落实以学院(课部)对外联系(其中分散实习由学院(课部)负责协助学生联系)安排为主,部分实习需要以学校名义向实习单位发出联系函的,可与教务处联系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应遵循下列原则:
(1)学院(课部)应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习内容、了解相关过程及环节、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原指导教师书面申请,经学院(课部)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方有效;
(2)为了保证实习质量,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教学基层单位(系、室)应指定经验丰富的教师对其进行指导、帮助;参与实习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学习教学基本规范,任课教师应以教学研讨、实习教学观摩示范课等方式对其进行课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参与指导学生实习;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到场指导博士研究生开展实习教学;不得安排硕士研究生充任实习指导教师;
(3)鉴于地质类实习的特殊性,野外指导教师基础学历应具有地质背景,接受过系统的野外地质工作训练;
(4)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人数:危险系数高的实习按1:15的师生比例配备指导教师,其它实习可按1:20-1:30的师生比例配备指导教师;
(5)对分散实习,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理工类一般不超过6名,人文社科类一般不超过8名,指导教师负责收集学生的实习情况,并参与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工作;
(6)参与“卓越工程师”计划的专业,其工作性实践须配备校外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基本职责及要求:
(1)实习前应深入实习地点(场所)熟悉了解情况、认真备课;组织学生实习动员并进行安全与保密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对学生提出注意事项及要求(包括学生作息、请假、安全、保密、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奖惩、考核办法等);根据实习大纲拟定详细的学生实习分组和实习方案;
(2)认真组织实施实习过程,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3)指导教师应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过程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加强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4)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对实习学生的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实习所在单位(地区、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的指挥和安排,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2)专心学习、勤于实践,无论分散或集中实习都应认真做好实习笔记,确保实习记录完整,完成实习报告编写。实习结束后将实习笔记本和实习报告交指导教师并参加考核;分散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回校后,除提交实习笔记本和实习报告外,还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学生实习鉴定表”;
(3)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申请免修实习;因病不能参加实习者必须提出缓修申请并附医院证明,经学院(课部)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缓修随下一年级进行;实习过程中不迟到、不早退,未经指导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4)切实注重自身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规定,避免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强化保密意识,遵守和执行相关保密纪律。
第二十九条 实习学生必须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学分。实习成绩采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载;各类实习成绩评定为“优秀”的比例不得大于实习总人数的30%。
第三十条 实习经费管理与使用必须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习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地大校办字〔2009〕28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课部)应为外出实习的学生购买人身保险;其他实习安全管理规范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实习安全管理的通知》(地大校办字〔2009〕17号)执行。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所选定的研究专题,完成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编写出符合要求的设计说明书并绘制出相应的图件。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应能够综合应用所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学习、研究与实践,深化理论、拓宽知识、拓展专业技能。
第三十四条 理工科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学生应根据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与处理有关的资料;通过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学生掌握科学研究、工程设计或产品开发的基本方法、科技论文撰写的方法;学生应掌握有关工程(产品)设计程序、方法和规范,能正确运用工具书与网络资源;训练外国文献阅读及翻译能力;训练理论分析、实验操作、科学计算、测试分析、数据整理、图表绘制及技术文件编写的能力;训练进行经济合理性及技术可行性初步分析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人文社科毕业论文要求:学生应根据毕业论文的要求掌握文献研究、问卷、访谈等调查研究方法;掌握本专业理论研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训练中外文献阅读及翻译能力;训练围绕专题进行分析、论证和专业论文撰写的能力;培养和训练学生正确选题、科学调查、严格推理、规范写作及理论联系实际,分析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通过毕业设计(论文),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研究)思想,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和敬业精神,了解科技文化发展水平,鼓励在毕业设计(论文)中使用新技术、新方法并力图有所创新。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设计(论文)其他规范化要求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试行)》(中地大教字〔2000〕003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同类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