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标采购供应商诚信记录与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招标采购秩序,规范招标采购供应商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分为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一般应为中国供应商。
第二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条件和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有良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合理的技术人员结构;
(六)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学校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八)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学校对参与学校招标采购业务的供应商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在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应提交以下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信息,包括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等其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
(二)相关资质信息;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或者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
(二)认为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投诉;
(三)对学校招标采购程序有疑问或异议的,可向学校监察部门或招标投标办公室咨询或质疑;
(四)可成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被随机抽选的对象和单一来源采购的候选供应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业务的供应商须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招标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对其提供信息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签署《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投标廉政承诺书》,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按照规定足额交纳;
(五)报名后因故不能提交投标文件、继续参加投标的,于预定开标时间3日前书面通知学校招标投标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六)中标后,按规定及时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与学校相关部门签订采购合同;
(七)切实履行采购合同和投标承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八)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向学校监察部门投诉的,有关投诉应当签署实名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而且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九)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十)积极配合学校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十一)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须承担民事及赔偿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学校招标采购供应商资格;
(二)与学校有关招标采购人员、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供应商违规串通;
(三)借用他人名义投标;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五)中标后,不按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学校提出附加条件,不履行投标承诺;
(七)其他违法、违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实行黑名单制度。供应商有第六条所列行为或者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1-3年内参加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实行永久禁入。
(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二)有行贿或者向相关人员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提供虚假、伪造、变造的证件;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五)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六)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七)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现场;
(八)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
(九)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学校同意,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他人;
(十)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和期限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出现质量问题;
(十一)不按投标文件及合同提供售后服务,给学校造成损害;
(十二)报名后不参加投标而又不事先通知学校招标投标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十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扰乱正常招标采购秩序;
(十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监察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审计处等)反映存在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1.违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地大校办字(2011)50号)相关规定;
2.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不能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履行职责;
3.无故拖延结算时间,无故拖延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时间,结算人员同投标文件信息不一致,不配合相关工作。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约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每年对重要招标项目供应商履约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结果作为相关投标商后续投标项目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