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聘请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暂行办法
为加大聘请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力度,提高聘请效益,努力营造我校的国际化氛围,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提升我校在国际地学界的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聘请原则
第一条 聘请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坚持“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优先满足重点学科、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团队及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重要研发平台等的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合作科研和人才培养需要。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二条 具有国际知名学府博士学位,并曾担任国际知名学府或研究机构教授职称及相当职务五年以上,在其学术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较大学术影响。
第三条 学校鼓励重点聘请国际著名专家学者来校工作,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际学术组织带头人、外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学术带头人和国际著名刊物主编或编委等。
第四条 身体健康,每年实际在校工作时间达3个月以上,具有对华友好交流合作的经历。
第三章 聘请办法
第五条 学校成立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聘请领导小组,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负责审定年度聘请计划,确定聘请方案,评估聘请效益。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需要,提出聘请人选,明确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任务,落实工作条件,报学校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聘请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学校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聘请领导小组每年审定两次聘请方案。
第四章 聘请经费
第八条 学校专设“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使用经费。聘请经费包括专家薪酬(月薪不低于20000元)、日常工作经费、国际交流经费、国际旅费和后勤保障经费。专家薪资水平由学校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聘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采用以学校为主、二级聘请单位为辅的办法筹措聘请经费。原则上,二级聘请单位应匹配专家薪酬、日常工作经费、国际交流经费总数的50%;学校承担专家国际旅费和后勤保障经费。
第十条 国际合作处根据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聘请领导小组审定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和二级聘请单位前一年实际完成的聘请数量,确定二级聘请单位的年度外国专家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到岗后,学校将负担的专家薪酬和日常工作经费按预算划拨到二级聘请单位,并明确使用范围,由各二级聘请单位按预算使用。
第五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聘请的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在校期间的主要任务是,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实习实验课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和青年教师提高业务素质、开展科学研究和发表高水平论文等。此外,还将参与合作科研,联合组织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短期讲座等。
第六章 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来校工作3个月以上的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应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授课课程名称,每周授课时数,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合作方式,对青年教师培养的方式,应享受的各种待遇,考核方式和考核指标等。合同要明确规定,外籍专家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违反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等。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处作为聘请管理外国专家的归口单位,负责制定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申报和审批工作,办理聘请文件和校内外有关证件,承担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含医疗保险)工作,审核报账经费,落实住房等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各二级聘请单位要将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的聘请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专家聘请计划和人选,均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上报学校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聘请领导小组审批;同时,要确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核高层次外国专家经费的使用,及时了解专家在华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状态,做好安全、保密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二级聘请单位要指定一位外事秘书,负责处理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经费使用、薪酬发放、与管理部门的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聘请单位要确定一位青年教师作为外国专家的助理和联络人,协助专家做好日常事务处理、师生联络、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聘请单位要为外国专家落实工作室和基本的办公条件。
第十九条 在校工作期间,外国专家短期离校考察或外出参与其他活动,均需二级聘请单位同意后报国际合作处审批。
第七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和财务处协调建立高层次外国科技专家教学工作业绩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采取听课、访谈等形式对其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在华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估,作为续聘、奖励和解聘的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2)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