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聘任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优秀青年人才,提高青年教师的整体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步伐,根据学校《“十二五”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和《“十二五”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有关要求,学校决定设立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
二、岗位设置
第二条 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为现有教师岗位之外设立的特殊岗位,用于吸引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来校工作,充分调动他们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提出岗位设置数,报校务会议批准。
三、岗位聘任条件
第四条 应聘者须道德高尚,学风严谨,遵纪守法,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博士学位。
第五条 应聘特任教授(研究员)岗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国内应聘者年龄不超过35岁,国外应聘者年龄不超过40岁。
2.应聘特任教授(研究员)人员的学术水平需达到如下条件:
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前三名参与国家重大课题,或参与国外重大项目;理科、工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10篇及以上(其中在学校认定的国际重要期刊中发表4篇及以上),人文社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论文(A类、B类)8篇及以上(其中在学校认定的国际重要期刊表3篇及以上或A类中文期刊中发表2篇及以上)。
第六条 应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国内应聘者年龄不超过30岁,国外应聘者年龄不超过35岁。
2.应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人员的学术水平需达到如下条件:
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或参与国外重要项目研究;理科、工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6篇及以上(其中在学校认定的国际重要期刊中发表2篇及以上),人文社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论文(A类、B类)5篇及以上(其中在学校认定的国际重要期刊或A类中文期刊中发表1篇及以上)。
第七条 如果应聘者在某个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果,以上对项目、论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应聘者能利用至少一门外语独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出国留学经历。
第九条 学校认定的国际重要期刊论文一篇可以折算为2篇《SCI》收录的一般国际期刊论文;以第一人申请成功的国际发明专利,视同为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的《SCI》收录的国际期刊论文;以第一人获批的国内发明专利,视同为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的《EI》收录的国内期刊论文。第二作者论文最多2篇折算为一篇,其他第二作者的不再计算。
四、任职年限和岗位待遇
第十条 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均为3年。期间达到正常高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年限者可以参加正常高聘教授职务,但必须继续履行完所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的特任教授(研究员),在聘期内岗位薪酬为每年12-15万元,给予理工科20-25万、文科10-15万的科研启动经费,给予15-20万的安家费;从国内引进的特任教授(研究员),享受教授同等岗位津贴待遇,给予理工科15-20万元、文科8-10万的科研启动经费,给予10-15万的安家费。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的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在聘期内岗位薪酬为每年10-12万元,给予理工科10-15万元、文科5-8万的科研启动经费,给予8-15万的安家费;从国内引进的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享受副教授同等岗位津贴待遇,给予新教师科研基金,给予引进的博士安家费6万元、引进的博士后安家费8万元。
第十三条 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可以用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身份参加学术活动,但其人事档案中仍记载为原专业技术职务。
五、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聘任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学院(二级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
2.人事处启动快速引进机制和绿色通道,组织专家对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拟聘人选初步名单。
3.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
4.人事处将拟聘人选报校务会议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5.校长与拟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上岗工作。
六、岗位职责与考核
第十五条 特任教授(研究员)聘期内应完成以下基本岗位职责任务:
1.为本科生、研究生上课,主讲课程实际授课学时数应不少于60学时/年或每年主讲两门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2.理科、工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5篇及以上(其中在学校认定的国际重要期刊中发表3篇及以上),人文社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论文(A类、B类)4篇及以上(其中在学校认定的国际重要期刊或A类中文期刊中发表2篇及以上)。
3.以前三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973”项目、“863”项目、科技部支持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及以上。
具体任务由各学院(二级单位)制订,但不得低于上述基本岗位职责任务要求。
第十六条 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聘期内应完成以下基本岗位职责任务:
2.理科、工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4篇及以上(其中在学校认定的国际重要期刊中发表2篇及以上),人文社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论文(A类、B类)3篇及以上(其中在学校认定的国际重要期刊或A类中文期刊中发表1篇及以上)。
3.以前四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973”项目、“863”项目、科技部支持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均有经费资助)1项及以上。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由各学院(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酌情折扣当年薪酬。
第十八条 中期考核:在聘期满1.5年时,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考核,中期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聘用资格,分别按副教授岗位或讲师岗位进行聘任,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九条 期满考核:在聘期满3年时,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期满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将被推荐至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按常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分别按原副教授岗位或讲师岗位进行聘任,或解除聘用关系。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引进的未获批省部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的青年教师不再直接聘任教授(研究员)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
第二十一条 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才引进工作的补充规定》(地大发〔2007〕5号)的规定终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