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学校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现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措施。
4.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止。
6.学院(课部)、党政机构、直属附属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7.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等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0.招生规模及原则。
11.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12.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学校授予和推荐至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事项,学校给予教职工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事项。
14.其它需要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处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1.学院(课部)、党政机构、直属附属单位、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机构(平台)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相应待遇的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会代表人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等负责人及成员的任免。
5.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6.其它需要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1.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质采购和购买服务。
4.重大基本建设、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投资、办产业和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的项目。
6.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单项在壹拾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3.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其决算额超出本项目标的贰拾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4.重大捐赠。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一)决策机制和分工
集体决策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议两种决策形式。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对于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校园建设、财务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务会行使决策权。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基本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
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务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参与决策的人员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非党委常委的副校长、校长助理、纪委副书记、党办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发展规划处处长、团委书记列席会议。常委会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出席校务会议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助理。校办主任、工会常务副主席、监察处长、审计处长、宣传部长、发展规划处长列席会议。校务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规则
(一)党委常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及以上,方可开会,会议表决有效。讨论机构设置、聘免副处级以上干部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及以上,会议方可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由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校务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及以上,方可举行。
(二)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三)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决策的事项需要保密的,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外泄。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实施
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校务会议。
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五、“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教育部将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开展高校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责任。
六、附则
(一)各学院(课部)、处(室)、直属附属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三重一大”暂行规定》(地大党字〔2009〕39号)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