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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更新时间:2015-05-21
 

    为了落实武汉市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促进我校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度融合,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和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从事科技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带动相关学科快速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制订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审议产学研合作事宜等;成立“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暂定名),承担知识产权管理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二条 学校建立科技园和工业技术研究院等,积极推进与企业共同组建技术研究院、工程中心(实验室)。

  第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校内有创业潜力的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学科型科技企业或文化创意企业。对离岗创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8年内可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档案工资正常晋升。鼓励科技人员在企业与学校之间双向兼职。学校工科专业新进校教师,鼓励先到学校工业技术研究院或科技园企业实践锻炼一年。

  第四条 为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设立专职科技研发岗位、科技成果推广岗位和社会服务岗位,改革评价体系和标准,大力引进和培养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五条 学校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氛围,鼓励教职工自由组成团队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人才特区,实施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管理制度学校每年选派10名左右干部、教师、技术人员以及博士研究生到科技园或工业技术研究院等所孵化的企业挂职。

  第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条件和基础的在籍本科生、研究生以在读或休学的方式进行创业,学校将在创业技能培训、创业空间、创业基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并在课程学习、考核、创业学分认定、学习年限弹性化等方面予以政策鼓励。

  第七条 在不变更成果所有权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以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学校最多可将转让所得净收益的70%或技术入股所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剩余收益或股权由武汉中地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代表学校管理或持有,该部分的收益由学校和直接参与的二级单位按一定比例分享。对于重大的科技成果产权和股份转让等事宜,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组建的学科型科技企业应落户学校科技园或工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园和工业技术研究院为入驻企业提供企业孵化公共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在服务费用方面给予优惠或零收费,并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相关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九条 学校引进风险投资基金,组建具有投资功能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地质资源环境产业基金”,促进我校资源环境等领域相关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组建企业使用校名行为,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国地质大学”、“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等名称。学校有形资产对外均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本文件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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