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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质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和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以下统称“地质调查专项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地质调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地质调查专项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名义或利用学校相关资质取得的地质调查专项资金,必须全额汇入学校指定银行账号,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地质调查专项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于地质矿产和国土资源调查与研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经费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地质调查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地质调查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承担地质调查项目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和指导,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和服务,组织实施阶段的协调和支撑,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和监督等责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各负其责,为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一)地质调查研究院受学校委托是地质调查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地质调查项目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地质调查项目的论证、评估,对项目进行立项、登记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审查项目预决算等。  

  (二)财务处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同地质调查研究院制定地质调查专项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地质调查资金预算审查,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规范使用地质调查资金,负责编制有关决算报表,做好结余经费的核算以及经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对地质调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地质调查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第五条 学院、研究院、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对地质调查专项经费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为地质调查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协助签署、审查项目合同、协议;监督项目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对部分大额支出和特殊事项与地质调查研究院共同进行审批。

  第六条 地质调查项目负责人对地质调查专项经费负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地质调查经费管理制度,按项目下达部门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真实、合法、经济合理的原则,以项目技术方案为基础,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规定与标准科学编制经费预算。

  第八条 地质调查研究院统一组织与协调项目预算管理,认真组织地质技术、设备、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相互协作,加强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与项目负责人共同完成项目预算编制、审核工作。

  第九条 项目预算按照甲、乙项目类别、立项申报阶段和设计阶段,采用分阶段、逐步细化、紧密衔接、合理调整的原则进行编制。预算编制的相关具体标准、额度或比例按照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预算,须按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计划用款原则。项目组应根据年度经费的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合理安排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地质调查专项资金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核算,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专用材料和燃料费、咨询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设备使用和购置费、维修费和其他费用。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如下:

  1.人员费,指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包括专职地质调查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五险一金”,非专职地质调查工作人员的地调津贴,以及学校相关管理人员的部分工资等。

  2.办公费,指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和专业书刊支出。

  3.印刷费,指项目发生的报告印刷、出版、制图费用及其他印刷支出。

  4.水电暖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及供暖费等。

  5.邮电费,指项目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6.交通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出的各类交通工具(含畜力等)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7.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开展野外工作、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支费等。

  8.会议费,指项目相关专题研究、学术研讨及设计审查、成果验收及组织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9.专用材料和燃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专用管材,专用工具、低值易耗品、技术资料、实验室用品、野外应急药品及简单医疗器具等,以及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专用燃料等。

  10.咨询劳务费,指项目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劳务费用,如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野外雇工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12.设备使用和购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已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则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13.维修费,指项目实施必须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交通工具)的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4.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和研究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招待费、劳动保护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的出国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为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和研究条件而发生的相关费用、非专职地质调查项目部分人员经费,应计入地质调查资金项目,费用处理如下:

  1.水电费: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2.5%编制预算,用于补偿学校水电费支出。

  2.维修费: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的1%编制学校网络运行维护费预算,按实际到校经费的1.5%编制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预算,用于补偿学校事业费支出。

  3.设备使用和购置费:项目根据实际需要按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编制自用设备购置预算。另国拨地调项目按5%编制大型设备购置预算(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购置地质调查专用仪器设备);协作地调项目按3%编制学校设备使用费,按2%编制学校房屋使用费。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归还贷款本息;  

  ()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支出报销规定

  第十七条 地调项目经费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票据,票面各项要素、印章齐全,由经手人、验收人签名,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后方能报销。 

  第十八条 若原始发票丢失,可到对方单位索取原始凭证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的财务印章后,可视同原始发票报销。

  第十九条 实验材料、化学试剂、化玻器具、仪器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大额打字复印费等应由出具发票单位开列明细单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第二十条 预算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设备、仪器购置费用不得用地调项目经费购置及报销。预算中规定可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执行学校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程序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项目招待费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扣除委托业务费后的1%据实列支。

  第二十二条 凡属于对外协作(如须由其他单位完成部分工作任务、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及租赁等费用)且需转款的,须签订合同或协议,由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批后凭发票支付。

  第二十三条 野外地质调查工作需租用各类交通工具的,应根据野外调查工作量测算数量和时间,制订租赁计划与经费预算,选择具有营运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合同。没有野外地质调查任务的研究类项目,一般不得安排交通工具租用预算。结算时需发票、租用车辆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并填写结算单。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领取人员费、劳务费时,须通过财务处酬金发放系统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不得支付现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零星民工费用须签订用工合同并取得税务发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销时需填写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凡项目组及个人提取的人员费、劳务酬金、评审费等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地调项目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和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笔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开支按学校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六章 项目的结题及决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作结束后,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除成果报告外,还应取得资料汇交证明后进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要求,项目实行年度决算审查制度、地质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验收审查制度。审查工作由地质调查研究院统一安排,按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及经费验收后,地质调查研究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其结果作为学校向项目组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地大校办字〔201329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质调查研究院、财务处负责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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