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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4-11-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科学规范地编制和管理招生计划,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生源质量,更好地适应学校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的需要,选拔适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目标的优秀学生,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计划编制和管理的原则

  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突出特色”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的原则;

  2.坚持合理布局,区域均衡,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

  3.坚持有利于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和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的原则;

  4.坚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有利于国土资源事业人才供给的原则;

  5.坚持招生专业、招生人数与毕业生就业情况直接挂钩的原则;

  6.坚持科学编制,严格管理,有利于深入推进招生阳光工程的原则。

  二、计划的编制

  1.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的编制。年度招生事业计划是指年度招生规模,即年度招生总数。学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总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预测,以及学校人才培养能力与条件确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学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坚持稳定规模,提高质量,内涵发展的方针,保持年度招生总量的相对稳定。

  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的编报程序: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结合毕业生需求情况和办学基本条件提出初步计划;报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生工作处上报教育部审批;学校根据教育部批准下达的计划执行。

  2.分学院分专业计划的编制。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是指各学院年度招生总数、招生专业以及各专业招生人数。学校根据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编制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以促进学校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和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专业招生人数,逐步实现地学类、非地学理工类与人文社科类合理配比。学校保持招生专业总数相对稳定,建立“能上能下”的招生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学院开办国家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且与学校办学特色一致的新专业。新增招生专业由学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学校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向教育部申报,批准后开始招生。对发展态势不好,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学校平均水平的专业要减少招生人数;对连续四年低于国家公布的平均就业率的专业要减少直至停止招生。增减专业招生人数采取四种方式,一是增减单个行政班级编制人数;二是增减行政班级数;三是隔年招生(适用只有一个行政班的专业);四是暂停招生。职能部门和学院要认真分析未来一个时期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统筹招生、培养和就业工作,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

  实行完全学分制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学校实行按专业招生,低年级按专业大类培养,高年级按专业分流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除艺术类专业外,在制定招生计划时一般不区分方向,在高年级培养阶段可以根据我校举办该专业自身特色和就业需求划分若干个专业方向进行针对性培养。为了便于学生教育管理,学校仍然沿用新生编制行政班级的做法。原则上每个行政班标准编制人数为30人(外语和艺术类20人),一般不少于25人,不多于35人。每个专业以两个行政班(即60人)为宜,社会需求大,办学实力强的专业可以适当增加班级数。

  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程序: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申报。学院应在广泛征求各学科专业带头人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师资、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和毕业生需求等因素,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年度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教务处对专业招生资格、办学基本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学工处对毕业生就业、生源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核的基础上,学校召开本科生招生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草案,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并行文发布。

  3.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是指各类各专业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人数。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计划编制的指导意见,充分考虑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考生总量的比例,合理布局,保持区域均衡,促进教育公平;充分考虑国家民族政策,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充分考虑我国资源分布以及各区域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保障人才的持续供给;充分考虑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有利于选拔优秀学生,促进学校高水平特色大学的建设;充分考虑各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吸纳能力,有利于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程序:学院在上报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同时,提出各专业重点投放区域的建议;学生工作处根据教育部当年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结合近三年各地对毕业生的需求、毕业生实际流向和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情况,提出招生来源计划草案;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准后抄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并执行。

  4.小科类招生计划的编制。小科类招生计划是指区别于普通文理科的其他招生类型的计划,具体包括艺术类、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生、西藏班、新疆班、第二学士学位等。艺术类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各艺术类专业方向的报考人数和专业考试合格情况,以有利于吸引更多考生报考和招收到更多优质学生为原则,编制分省(市、自治区)招生来源计划,并可预留艺术类专业总招生计划数的15%作为机动计划编入“其他类”栏目,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保送生按总计划数的1%、自主选拔录取生按总计划数的5%、高水平运动员按总计划数的1%、艺术特长生按总计划数的1%编入“其他类”栏目,在录取时,根据合格生源情况分别向生源省(市、自治区)投放;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生根据上一年度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报到人数(完成预科阶段学习任务)编入“其他类”栏目;西藏班、新疆班根据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入“其他类”;第二学士学位原则上按每个专业30人编入“其他类”栏目。

  小科类招生计划的编制程序:艺术类专业由所在学院在上报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同时,提出各专业重点投放区域的建议,学生工作处根据教育部当年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结合近三年各地对毕业生的需求、毕业生实际流向和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情况,提出艺术类计划草案;非艺术类的其他小科类计划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考生来源情况提出计划草案;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准后抄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并执行。小科类招生计划随同招生来源计划一同编制上报。

  三、计划的管理

  1.招生计划实行归口管理。本科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教务处协助,向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招生计划实行统一上报和发布。本科招生计划由学生工作处按照教育部年度计划编制管理要求,通过指定的招生计划系统编报上传,计划编报系统采取密钥制度,由学生工作处专人负责。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采取学校发文的形式面向全校发布;其他形式的招生计划采取上报教育部批准后,分送各省级招生部门的方式面向社会发布。学校通过地大本科招生网及时公布各类招生计划。

  3.招生计划编报的时间和程序。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由学生工作处会商教务处于上一年度9月中旬上报校务会研究决定,9月下旬由学生工作处报教育部;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学生工作处于3月初向各学院下发通知,各学院于3月中旬提交分学院分专业招生建议计划,拟新增专业的学院须于310日前组织论证完毕并向教务处申报,由教务处提交校务会审批。3月下旬完成全校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4月初分送各省级招生部门予以发布。

  4.预留机动计划的使用原则和程序。预留机动计划是指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招生总计划数的1%编入其他类栏目的计划,同时未使用完的小科类计划和个别省(市、自治区)因生源不足撤回的计划也并入预留机动计划。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和录取非第一志愿的高分优秀考生。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地生源情况提出使用方案,报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若教育部当年关于计划编制的要求有变化,以教育部当年通知为准。

  2.本办法自2013年招生施行。

  3.本办法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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