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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科建设委员会规程(暂行)

更新时间:2016-01-22
                                                                                               地大发〔2016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科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水平,促进学科协调发展,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科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建设委员会”)作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学校学科建设相关事务工作的审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学风端正、熟悉学科发展规律、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学科发展水平和现状有所了解、具有较强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的学科带头人及部分学院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超过3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

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校务会审定。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学科建设的副校长和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担任,由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人选实行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2。由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从事学科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共同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学科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汇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兼任学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学科建设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

(一)围绕国内外学科发展动向和趋势开展战略研究,为学校学科建设提供战略规划和决策咨询

(二)对学校学科布局、发展方向、优先领域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三)对学校学科设置、建设、评估、调整、交叉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制度进行审议。

第八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科建设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学科建设事务及学科建设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就关乎学校发展的学科建设问题向学科建设委员会提出咨询或质询;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科建设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法规和制度,对学科建设委员会内部讨论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术委员会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委员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2次未经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主要包括:

(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

(二)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

(三)专门会议,包括专题咨询会、评估会、研讨会等,不定期举行,参会人数根据需要确定,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全体或部分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和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议事项应当经到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须对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学术委员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学科建设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通过的重大决议、决定,应报学术委员会备案,必要时提交校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科建设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可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科建设委员会的运行及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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