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暂行)
地大发〔2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进步,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或学术委员会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履行职责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的知名学者、专家组成。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组成为不超过13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务会审定。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担任,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人选实行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2。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共同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汇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致力于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遵守学术规范,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二)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为学校的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或学术委员会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认定。
(四)指导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术道德委员会决策和咨询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道德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道德,公正履行职责;
(三)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法规和制度,对学术道德委员会内部讨论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术委员会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2次未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主要包括:
(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
(二)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不定期举行,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专门会议,包括专题咨询会、调查结果审议会等,参会人员根据具体议题确定,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校或学术委员会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方面的调查和认定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3名以上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可聘请校外专家)组成调查小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如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审议会议需2/3以上委员参会方能召开,审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参会人数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如当事人对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的审议结果无异议,需将结果报学术委员会备案,必要时提交校务会审定。
第十六条 如当事人对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审议结果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学术委员会的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必要时提交校务会审定。
第十七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学术道德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运行及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