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清单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规程(暂行)

更新时间:2016-01-22
                                                            地大发〔2016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效益,推动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同时为了便于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科学规范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作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教授代表、教学名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组成为不超过31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

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务会审定。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担任,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人选实行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从事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共同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汇报。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社会发展动向和趋势进行战略研究,开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教育教学调研和咨询,为学校提供科学建议和决策依据;

(二)研究、论证和审议学校中长期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对学校教育教学的重大发展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咨询和建议;审议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三)研究并审议本科新专业设置,研究并指导本科专业形成、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审议学校人才培养的学术标准。

第八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教育教学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信息;

(二)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事务及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实施监督;

(四)就关乎学校发展的重大教育教学问题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咨询或建议;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规程,坚守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法规和制度,对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未公布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术委员会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得主任委员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2次未经主任委员批准,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主要包括:

(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主要内容为通报、交流、研讨本学期或本学年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工作目标和规划;

(二)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和相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不定期举行;

(三)专门会议,包括专题咨询会、评估会、研讨会等,不定期举行,参会人数根据需要确定,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全体或部分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和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二)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遇有重大问题需付诸表决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超过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以超过出席人数的2/3表决通过;列席会议人员无权表决;

(三)讨论、评审、审议重大教育教学工作及相关问题时,可邀请与讨论内容相关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四)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通过的重大决议、决定,应报学术委员会备案,必要时提交校务会审定;

(五)对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若有重大异议或分歧,在相应的异议期(一般为1周)内,经主任会议同意,提交学术委员会复议;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委员在咨询、评议、评估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遵守纪律,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并按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教育教学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运行及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邮编:43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