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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学技术委员会规程(暂行)

更新时间:2016-01-22
 

                                   地大发〔201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重大科学技术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有序、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学校科学技术工作的评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为不超过37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2名。

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和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担任,由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实行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2。由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共同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汇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国内外科学技术、社会发展动向和趋势、尤其是行业科技发展动态与趋势进行战略研究,开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科技咨询,为学校提供科学思想、科学建议和决策依据;

(二)把握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互动规律和发展方向,从国家战略需求中凝练重大科技问题,预测预见社会新需求,提出学校科技发展战略、重点任务和科技政策建议;

(三)审议学校科技工作规划和重大科研决策,对学校科学技术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对学校科研基地、重大科研项目、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及科技成果等进行评审、评估和推荐;

(五)其他需要科学技术委员会评议和咨询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科技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科技事务及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就关乎学校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向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或质询;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科学技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法规和制度,对科学技术委员会内部讨论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术委员会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2次未经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主要包括:

(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

(二)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不定期举行,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专门会议,包括专题咨询会、评估会、研讨会等,不定期举行,参会人数根据需要确定,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二)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遇有重大问题需付诸表决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超过委员会总数的2/3,以超过出席人数的2/3表决通过;列席会议人员无权表决;

(三)科学技术委员会讨论、评审、审议重大科学技术工作及相关问题时,可邀请与讨论内容相关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四)科学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通过的重大决议、决定,应报学术委员会备案,必要时提交校务会审定;

(五)对科学技术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若有重大异议或分歧,在相应的异议期(一般为1周)内,1/5以上委员联名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同意,提交学术委员会复议;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委员在咨询、评议、评估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遵守纪律,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并按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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