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外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汇收支行为,加强外汇财务管理,提高外汇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外汇管理中的"外汇"特指"非经营非贸易性外汇"。校办产业、公司等单位的外汇收支按国家规定不纳入学校的外汇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外汇财务管理内容包括: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外汇收入管理、外汇支出管理、捐赠外汇管理、外汇暂付款管理等。
第二章 外汇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外汇管理实行主管财务校长领导下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管理体制。具体工作由财务处和国际合作处共同承担。
第五条 财务处指派专人负责外汇的收支核算并负责编报半年、年度用汇决算报表;按时向教育部财务司及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提交外汇报表。
第六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审批全校各单位用汇计划并编报全校全年用汇计划。
第三章 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
第七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是指按照国家外汇预算管理制度,按计划核拨给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用于购买外汇所需配套的人民币指标。
第八条 学校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实行预算管理,按教育部要求于每年年底报下一年度的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并按支出项目附详细说明,由教育部核定并批复学校的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
第九条 我校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开设在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教育部根据核定的学校年度预算,定期将购汇额核拨到学校账户。
第十条 财务处单独设立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照用汇项目登记总分类账。根据需要可进行外币辅助登记备查。年终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签证。年底结余的购汇限额一律由银行自动转销,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签证单第二联与年度执行情况表一并报教育部财务司。
第十一条 建立报送用汇半年报、年报报表制度。财务处分别在每年7月5日和1月10日前向教育部报送购汇限额执行情况半年报表和上年度报表,并附有关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说明。其中“出国用汇”情况单独编报。
第十二条 学校纳入预算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
(一)专家经费。用于兑换提供来华讲学的外国专家工资及离职金外汇的专项用汇。
(二)出国用汇。用于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等地区访问、考察、办展览、培训及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用汇。
(三)个人购汇。用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按规定购汇支出。
(四)其它用汇。用于其它属于非贸易非经营性支出用汇,包括购买进口的图书资料、小型教学科研设备及材料用汇、信息检索用汇、国家公派出国汉语教师用汇等。
第十三条 外汇购买或支付的办法及原则
(一)外籍专家经费
应聘来校工作的外籍文教专家(含外籍教师及外籍工作人员)用汇,须凭外国专家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和教育部批准的聘用合同或协议,并持有效原始凭据(机票等)到财务处办理用汇手续。
(二)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等地区
1.用汇原则
用汇人员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出访前,根据批准的出国任务、人数、时间、地点和财政部规定的各项预算标准,认真编制开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不得突破。
2.用汇审批
出国人员持《出国人员政审批件》、《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和护照签证到国际合作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办理用汇手续。
财务处根据出国人员出境的实际情况和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并填写有关申请书后,到开户行购汇。
3.出国外汇的使用范围
(1)国际旅费及交通费;
(2)伙食费;
(3)住宿费;
(4)公杂费;
(5)其它零用费。
4.出国费用的核销: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10日内向财务处报销出国费用。15日内到开户行办理核销手续。报销时应出具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国际机票费用的报销要同时提供机票原件及收据,要提供证明实际在外时间的票据(如往返国际机票)。对不能提供凭证的费用(如小费、投币式电话、个别国家的电车、地铁、出租车等),应填制支出凭证,并由经手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应根据报账人提供的票据及实际在外时间,填制核销外汇清单及退汇通知书,交由出国人员到开户行办理退汇核销手续,并相应恢复购汇人民币限额。
(三)个人购汇
财务处按规定建立登记制度,防止个人一年多次购汇。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年度内,每人可一次性使用单位的购汇人民币限额,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财务处在办理个人购汇手续时,要单独填制用汇申请书,明确个人自费购汇。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购汇使用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应列入单位的"个人购汇"项目。报送半年、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时,要将此项单独列示。
(四)其它用汇
按照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办理外汇购买和支付手续。
第四章 外汇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通过开展对外服务、出口图书资料、出国教师讲学、转让技术专利、招收外国留学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取得的外汇收入,必须缴至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办理结汇。
第十五条 经湖北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学校可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现汇账户,其它各单位一般不得另立户头。学校须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使用现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外汇收入的核算、管理和对外汇现钞、旅行支票、信用证的鉴别工作,保证外汇收入的合法、真实、安全。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私自保存外汇,不得将外汇存放在境外,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
第五章 捐赠外汇的管理
第十七条 捐赠外汇是指境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友好人士无偿捐赠用于教育事业的外汇资金。
第十八条 捐赠外汇原则上应办理结汇。按捐赠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单独开立现汇账户,并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加强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也要考虑捐款人意愿,实行专款专用。学校接受捐赠外汇,应根据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来源、用途,对于需要以外汇支付部分,要单独详细列出支出项目和金额。
第六章 外汇暂付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的外汇暂付款包括购汇人民币限额暂付款、现汇暂付款、用限额购买外汇时所需的人民币暂付款。
第二十条 按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学校为加强外汇管理,保证外汇资金合理使用,杜绝各类违纪事件,外汇暂付款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1)严格审批手续。校内各职能部门通力把关,主管校长(处长)审批,依靠外汇管理局及开户行按标准从严掌握。
(2)收取核销保证金。开户行对出国用汇人员收取核销保证金。出国人员回国后,按规定在15日内去开户行办理核销手续后,如数领回保证金。除有特殊原因并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凡不在规定期限核销的团组(个人),将按比例扣罚保证金,由开户行开出罚款收据,该罚款一律由本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3)简化核算,能一次性处理的业务,均直接作出支出处理。
(4)自费出国者一律不予借支。
(5)不清不借。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情节严重者取消用汇资格。
(6)限期结算。到期不清理欠款者,从其工资中扣取资金占用费。如用汇订购仪器等,付款后长期未到货的,应追查原因,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核算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配备专职人员核算、管理外汇,建立完善的外汇审核、审批制度,同时应按规定科目设置总账、明细账和辅助账。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外汇收支审核工作,尤其要做好出国人员的核汇、退汇工作。不得只拨不核,以领代报。外汇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对确实无法取得凭证的,应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说明。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财务处有权拒收或拒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汇,私设外汇小金库,炒买炒卖外汇,逃汇,套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执行。如本规定和国家新的有关政策、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新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