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财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会人员的会计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财会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财会人员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在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工作的财会人员。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配备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按需设岗"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设置财务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全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学校根据财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二级核算单位设置财务会计机构,该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财务处下设会计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全校财会人员的日常业务管理。财会人员的有关业务培训与考核、后续教育等事务统一由"中心"负责办理或组织进行。委派的财会人员调入、调出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单位不得自行聘任财会专业人员。
第六条 所有上岗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没有任何违纪违规的不良记录;
4.热爱财会工作;
5.符合学校规定的其它上岗条件。
第三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七条 出纳人员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的收付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帐。保证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银行帐面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帐款。
3.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有关印章。
签发支票的有关印章实行分管制,出纳不得保管签发支票的全部印章。
4.负责开具支票和保管空白支票。
5.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务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会计人员(含主管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审核经济业务,填制会计凭证。
2.严格把关,复核会计凭证。
3.登记各类会计帐簿。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按照会计电算化操作规程生成各类会计帐簿。
4.负责收费票据的领取、开具、保管、核销。
5.负责各种收费项目、标准的申报,并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组织各项收入的收取,确保学校各项收入及时到位。
6.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户头进行核对,确保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7.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有关会计信息。
8.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各级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9.按照要求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分析和财务评价。
10.妥善保管各类会计档案,保证各种会计信息资料的安全、完整。
11.办理其它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四章 奖 惩
第九条 财会人员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安全,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4)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5)有其它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第十条 财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解聘,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2)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学校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损失的;
(3)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4)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指标量化,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用扣分或评分的方法逐条逐项进行,其中60分以财务处考核为主,40分以财会人员所在工作单位考核为主。
财会人员各考核等次的基本分值分别为:80分以上为良好,70-80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等次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数在超过合格等次分数的人员中择优确定。
第十二条 设置考核否决指标,财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伪造、编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以及设立帐外帐的;
2.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向领导报告而予以受理;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财经政策、财经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情节严重、造成国家和学校重大损失的;
3.参与策划或知情不报,私设单位"小金库",截留、隐瞒、拖欠应上交收入,侵占学校权益的;
4.委派财会人员违反学校规定私自享受所在单位待遇或向所在单位索要钱财,构成贪污或受贿的;
5.不接受财务、审计监督或隐匿、谎报、拒绝提供会计信息或资料的。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财会人员的考核等级,对获得优秀的财会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考核结果作为财会人员晋升、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财会人员,停止其会计岗位工作半年,进行学习和培训后重新上岗。如再次考核不合格,学校依法收回其《会计从业资格证》,对其实行解聘或缓聘。
第十四条 委派财会人员管理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遵守学校已发布的关于委派会计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