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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财会人员委派制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13

财务管理工作是学校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学校资产安全和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要求,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理顺财务管理体制,整顿经济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法》的意识,学校曾印发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财会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试行)》(中地大(汉)发〔199933号)。为了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管,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具体实施办法。

 1.委派范围。学校非经营性二级单位的财务机构,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学校二级直接管理的校办企业财务机构等,原则上均纳入委派范围。据此确定接受委派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派单位")是:汉口分校、后勤集团、医院、地球物理系、工程学院、珠宝学院、地大高科技产业集团(不含下属企业)、出版社、劳动服务公司、教材发行科、印刷厂等。

 2.实施步骤。分两步实施:首先,在汉口分校、后勤集团、地大高科技产业集团、出版社、院(系)进行财会人员委派制试点;接着,在全校全面实施财会人员委派制。

 3.委派程序。(1)财务处配合人事处共同核定各承派单位的会计人员编制,确定委派人数;(2)公布被委派会计人员(以下简称"承派人员")的资格条件;(3)采用竞聘或考核选派等方式,选择承派候选人员;(4)公布承派人员名单,并报人事处和财务处批准;(5)与承派单位、承派人员签订有关协议。

 4.委派方式。(1)对企业,学校委派主管会计,与单位会计人员一起组成工作机构,开展会计工作;(2)对汉口分校、后勤集团、院(系)、直属单位等非经营性的单位,学校直接委派会计主管和会计人员(或会计小组),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会计主管和会计人员(或会计小组)定期或直接留驻有关单位开展会计业务工作。

 5.委派会计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在财务处设立"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其职责为:(1)对全校会计人员的调配提出建议,负责对学校所有单位使用的会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制止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2)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承办全校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业务考核、会计证的核发与年检等事项;(3)协助有关部门对承派人员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工资、津贴、奖励、轮岗、异动等人事方面的管理。

 6.承派人员的管理。(1)对承派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承派人员既要按《会计法》要求在财会业务工作上向财务处负责,又要主动对承派单位领导负责与提供服务。(2)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向承派人员颁发委派证,向有关单位原会计人员颁发确认证,会计人员都须持证上岗工作。(3)对承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未经学校会计事务管理中心考核、批准,承派单位不得办理承派人员的任免与调动手续,不得擅自聘用外单位会计人员。

 7.承派人员的待遇。被委派到学校非事业编制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待遇由承派单位负担。承派单位将承派人员的人员经费定期支付给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对承派人员的考核情况统一发放;被委派到事业编制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待遇由学校直接负担。承派人员不得接受承派单位的任何钱物,若承派单位另付承派人员报酬,须直接支付给财务处,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

 8.承派人员的编制。纳入承派单位的编制系列与指标。

 9.承派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由人事处、财务处与承派单位共同进行。

 10.承派人员的办公方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条件,承派人员可在财务处一起集中办公,也可在承派单位单独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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