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1.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管理岗位实行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施符合高校特点的职员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4.坚持按需设岗、精干高效、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原则。
5.坚持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
6.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优化管理岗位人力资源配置,积极为管理人员的成长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二、管理岗位设置
(一)管理岗位设置范围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学院(课部)、科研机构、群团组织及直属、附属单位的管理岗位。
(二)管理岗位总量
1.根据教育部审核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管理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5%左右。
2.校级领导岗位、党政职能部门管理岗位占管理岗位总量的45-50%;学院(课部)、科研机构管理岗位占管理岗位总量的25-30%;群团组织及直属、附属单位管理岗位占管理岗位总量的20-25%。
(三)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职员职级是反映管理岗位层次、类别和职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
2.管理岗位分为八个职员职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3.三、四、五、六级为高级职员;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
(四)管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2.三级、四级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今后三级、四级职员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原则确定。
3.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的比例控制目标为:五级职员岗位占13-15%;六级职员岗位占20-22%;七级职员岗位占40-45%;八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占20-25%。
(五)各二级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
1.各二级单位处级管理岗位,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设置,具体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2.各二级单位处级以下(不含处级)管理岗位的设置:
(1)党政职能部门、学院(课部)、群团组织、部分直属、附属单位的处级以下管理岗位设置,原则上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党政管理等岗位人员编制及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试行)》(地大校办字[2005]10号)的规定执行。
(2)2005年初未核定管理岗位数的单位,原则上按现在岗管理人员数确定管理岗位数。
(3)部分二级单位因机构调整或职能任务变化等因素需增加管理岗位数,由二级单位提出岗位设置申请,人事处协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管理流动岗位
1.在严格设置管理岗位的同时,学校设置一定数量的管理流动岗位,主要用于聘用研究生从事助管工作。
2.管理流动岗位原则上按管理岗位数的10%左右设置;各二级单位在学校核定的管理岗位数内若未聘满管理人员,可按缺聘岗位数的1∶2设置管理流动岗位。
三、管理岗位聘用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等组成。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依照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管理岗位设置、聘用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审核各单位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学校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管理岗位聘用、考核管理工作。
3.审定高聘高级职员岗位聘用人选;审核批准高聘中级职员聘用人选。
4.指导、监督各单位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
5.负责与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根据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的需要,可相应成立各类管理岗位聘用小组。
(三)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中的具体事宜,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管理岗位聘用组织。
(四)党政管理岗位中处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任用(聘任)、管理和考核,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学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地大党字[2003]15号)等规定执行,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五)人事处是学校组织实施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在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学校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组织实施等相关具体事宜。
2.负责各单位推荐聘用人选的材料审核工作,报送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或审核批准。
3.负责初级职员的聘用工作。
4.负责科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
5.完成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管理岗位聘用
(一)管理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聘用管理岗位的职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3.具备管理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条件。
4.应聘党务工作岗位,必须是中共党员。
5.从专业技术岗位转聘管理岗位,应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学校研究同意从校外新聘用至管理岗位,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二)管理岗位聘用类别
管理岗位聘用分职务聘任、高聘职级、转聘职员、低聘岗位四种方式:
1.职务聘任: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用(聘任)相应管理职务(岗位),同时具备相应职员职级(如聘任正处职务,即为五级职员)。
2.高聘职级:指申请聘任高一级职员职级(如七级职员申请聘任六级职员)。
3.转聘职员:指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聘管理岗位,同时转聘相应的职员职级。
4.低聘岗位:指聘用低于原职级的管理岗位。
(三)管理岗位聘用程序及要求
1.职务聘任程序及要求
处级及以上岗位(职务)的人员任用(聘任)、按照国家、学校干部政策规定执行,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科级职务的聘任,按照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相关规定,由各二级单位确定聘用人选,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2.高聘职级程序及要求
高聘职级程序及条件要求按照附件《管理岗位高聘职员职级实施细则》执行。
3.转聘职员程序及要求
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若符合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应聘至管理岗位工作,按一定程序转聘相应职员职级:
(1)专业技术人员任用(聘任)处级及以上岗位,在任职期间转聘相应级别的职员职级。
(2)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用管理岗位:若聘任处级职务,转聘五级职员;若未任处级职务,经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同意,可转聘五级职员。
(3)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用管理岗位,经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同意,可转聘六级职员。
(4)获博士学位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聘用管理岗位,转聘七级职员。
(5)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用管理岗位,转聘八级职员。
(6)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用管理岗位,转聘九级职员。
(7)具备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用管理岗位,转聘十级职员。
4.低聘岗位程序及要求
由于岗位职数限制、个人聘用条件等原因,管理岗位人员聘用低于原职级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不得申请应聘同一职级的管理岗位,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管理岗位职责任务
(一)各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1.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主持或分管学校或者学院(课部)、部处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协调处理本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按照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主动并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2.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承担本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党务工作,或者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积极参加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3.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承办具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二)管理岗位具体职责任务的制订与实施
1.高级职员岗位
高级职员岗位中: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具体职责任务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各有关单位拟定,学校研究同意后实施;处级以下(不含处级)管理岗位的具体职责任务由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拟定(部分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确定),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2.中级职员岗位
各类中级职员的岗位职责由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拟定(部分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确定),报人事处备案。
3.初级职员岗位
各类初级职员的岗位职责由各二级单位负责拟定并公布实施。
六、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中相关问题的规定
(一)管理岗位人员聘任专业技术岗位
按照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的政策精神,对管理岗位人员确因需要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要严格控制岗位数,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和聘任办法。管理岗位人员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1.在学校学工处、团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及党务等岗位兼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管理人员,若符合思政教师岗位聘用条件,可提出应聘兼职思政教师岗位的申请,经学校教师聘委会审定同意后,可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参加思政教师岗位聘用。若聘用至兼职思政教师岗位,须按规定认真履行思政教师岗位职责,按聘任的管理岗位和思政教育(兼职)岗位进行管理和考核。
2.聘任兼职思政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若符合教授二级、三级岗位的聘任条件,可申请应聘;若符合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副研究员五级岗位的聘任条件,可申请应聘;不参加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分级聘用。
3.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若符合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岗位聘任条件(具体见《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试行)》),可申请聘任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岗位。经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同意聘任者,按聘任的管理岗位和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岗位进行管理和考核。
4.在教育职员制度未完全建立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若符合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岗位高聘条件,可申请高聘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岗位。经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聘任研究员岗位者,按聘任管理岗位和研究员岗位进行管理和考核;经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聘任副研究员岗位者,按副研究员岗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纳入六级职员岗位管理。
5.在一个聘期内,若管理岗位人员(含聘任兼职思政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的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则只能选择高聘兼职思政教师岗位、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岗位或高聘职员职级的一类。
6.管理岗位人员不再高聘中级、初级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位人员在申请高聘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副高级职务时,七级及以上职员职级的聘用年限可视同中级职务任职年限。符合高聘职员职级条件者按相应规定和程序申请高聘职员职级。
7.任处级正职及以上职务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若符合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相应岗位的应聘条件,可申请应聘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相应岗位(具体聘任、考核管理办法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任校级正职且具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可应聘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二级岗位。
(2)任校级副职且具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可应聘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三级岗位。
(3)任处级正职十二年及以上且具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任处级正职六年及以上且具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六年及以上者,若管理业绩突出,可应聘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三级岗位。
(4)任处级正职十二年及以上且具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六年及以上者,若管理业绩突出,或任处级正职九年及以上且具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九年及以上者,可应聘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副研究员五级岗位。
(二)学生辅导员(指学院一线辅导员,含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在聘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的同时,可按规定聘任相应职员职级。因组织任命或岗位变动,聘用至学生辅导员岗位或从学生辅导员岗位转聘至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在聘用至新岗位的四年内(含聘用当年),除可按规定选择聘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管理相应职员职级外,还可申请高聘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岗位;若选择高聘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岗位,在一个聘期内不再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高聘、分级聘用以及高聘管理职员职级。四年过渡期结束后,按新岗位参加岗位聘用,应聘或转聘至新聘用岗位。
(三)按照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精神,学校明确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教师或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至该类岗位并继续从事教师或非教师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参加教师或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不参加高聘职员职级聘用。
(四)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后,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职员任科级职务,原则上应聘人员需具备相应职级(如聘用正科职务,应聘职员应为七级及以上职员)。
(五)处级正职、处级副职均指担任实职职务。距退休年龄两年之内的正处职、副处职干部,经学校研究同意改任调研员职务的,视同实职职务。
(六)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前聘用至管理岗位工作的工人(不含聘干人员):
1.受聘期间可申请高聘中级职员(七级、八级职员),其工人身份及原有技术等级、工资、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等不变;校内岗位津贴按照聘用的岗位级别享受。
2.聘期结束、辞聘、解聘或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人退休年龄后,仍为工人身份,按工人技术等级享受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
(七)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后,工人(不含聘干人员及已聘用至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聘工勤岗位,不应聘管理岗位。
七、聘期及考核管理
1.管理岗位任用(聘任)处级及以上岗位人员的聘期及考核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管理岗位聘任科级及以下岗位人员(含未聘任处级及以上职务的高级职员)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应聘管理岗位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在管理岗位聘用工作中,若教职工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可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