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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5-05-12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教育部审核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为实现地球科学一流、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大学办学目标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总量控制。以国家政策规定为指导,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出发,统筹学科专业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按岗聘用,规范管理。坚持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以岗定薪、严格考核;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完善岗位聘用制度,强化竞争激励机制,科学规范管理,促进学校岗位及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3.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精简控制非高校教师岗位,逐步提高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

4.制度创新,转换机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职员聘任制、工勤技能等级聘任制与岗位聘用制度结合实施,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构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责权对等、优劳优酬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按照学校全面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统筹考虑,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构建队伍建设及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的长效机制;同时要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后勤管理等项改革相互衔接配套,形成合力。

6.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当前改革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教师队伍与其他职工队伍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发展的整体利益相统一,促进学校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范围

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制职工、占用学校事业编制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应聘的工作岗位,适用本办法。

四、岗位类别

学校工作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指具有高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分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固定岗位指全职聘用岗位;流动岗位指学校和学院(单位)聘用的非全职教师岗位,包括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长期脱岗进修教师等占用的岗位。

2.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或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中心工作提供支持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技术系列、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图书档案博物系列、出版编辑系列、财经统审系列、卫生(临床医学、护理)系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3.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学院(课部)、科研机构、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直属、附属单位的管理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的技能型、服务型工作岗位。

五、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包括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包括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

2.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分为4个等级。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总量及类别比例

(一)根据教育部2008年审核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学校事业发展目标、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学校岗位总量控制在3030左右(未含教师流动岗位数)。

1.教师岗位

1)教师岗位总量1750,其中:教师固定岗位数1575,占教师岗位总量的90%

2)教师固定岗位数(含教师双肩挑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52%

3)教师双肩挑岗位,指专任教师聘任学校、职能部门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左右。

2.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680,占学校岗位总量的22.4%

3.管理岗位(含教师双肩挑岗位)数455,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5%

4.工勤技能岗位数350,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1.6%

5.学校岗位总量=教师固定岗位数+非教师专技岗位数+管理岗位数

+工勤岗位数-教师双肩挑岗位数

(二)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岗位数,按照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教师岗位数、教师正高级岗位职数根据首次岗位聘用确定的岗位职数核定,在今后岗位设置及聘用时结合各二级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七、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根据教育部审核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学校确定各类岗位结构总体控制比例目标。

(一)教师岗位

1.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

正高级岗位占25%;副高级岗位占28%;中级、初级岗位占47%

2.实施岗位设置及聘用时,各级教师岗位原则上按以下比例标准控制:

教师正高级岗位中:二级岗位占10%;三级岗位占30%;四级岗位占60%

教师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岗位占20%;六级岗位占30%;七级岗位占50%

教师中级岗位中:八级岗位占30%;九级岗位占40%;十级岗位占30%

教师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岗位占70%,十二级岗位占30%

(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1.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

正高级岗位占6-8%;副高级岗位占30-35%;中级岗位占45-50%;初级岗位占10-15%

    2.实施岗位设置及聘用时,各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按以下比例标准控制:

非教师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岗位占35%;四级岗位占65%

非教师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岗位占15%;六级岗位占35%;七级岗位占50%

非教师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中:八级岗位占15%;九级岗位占25%;十级岗位占60%

非教师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岗位占35%,十二级及以下岗位占65%

3.各类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管理岗位

1.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2.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时,三级、四级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今后三级、四级职员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原则确定。

3.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时,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的比例控制目标为:五级职员岗位占13-15%;六级职员岗位占20-22%;七级职员岗位占40-45%;八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占20-25%

(四)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二级(技师)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岗位聘用时原则上按现在岗技师数聘用,今后逐步达到结构比例控制目标。

2.工勤技能三级(高级工)岗位数原则上按现有在岗数控制。

八、岗位设置程序

1.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学校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事业单位、直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队伍现状,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各类各级岗位数、岗位结构比例等内容。

2.岗位设置方案报教育部审批。学校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

3.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审核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4.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根据学校研究同意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各二级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订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和规范程序设置各类各级岗位,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5.实施办法及聘用结果报教育部备案。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结束后,将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岗位聘用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九、岗位聘用

(一)岗位聘用组织及职责权限

1.校级领导岗位的任用、管理及考核,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学校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分别负责教师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及相关工作;各类岗位聘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具体见各类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聘期内,聘用委员会组成人员若有变动,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

3.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规定和实际需要成立相应岗位聘用组织,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及相关工作。

4.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规定职责权限负责处级管理岗位的设置、聘任(任用)及管理考核工作。

5.人事处是学校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按规定职责权限负责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二)岗位聘用条件

1.应聘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身体健康,能适应应聘岗位工作要求。

4)应聘党务工作岗位,必须是中共党员。

5)对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须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

6)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要求。

2.应聘岗位具体条件

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按照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岗位聘用程序要求

1.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要求

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包括:公布岗位、申请应聘、审核评议、公示申诉、审批审定、签订聘用合同等环节。

2.岗位聘用的具体程序要求

按照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聘期、聘用合同及考核管理

1.教职工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四年。聘期满后,在聘期考核的基础上,学校、各二级单位组织岗位聘用工作。管理岗位中任用(聘任)处级及以上岗位人员的聘期及考核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教职工在聘期内达到退(离)休年龄,或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则聘期自行中止,学校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退(离)休手续(集体所有制职工、合同制工人、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制职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聘用合同的内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3.教职工在聘期内申请转聘岗位或高聘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工勤技能等级),按照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与受聘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聘用合同相关事宜另行规定。

5.教职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和聘用合同的约定,主要考核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高聘、低聘、解聘及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类岗位的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教职工在聘用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聘用至学校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应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完成聘用岗位的工作。在校外从事影响完成本岗位工作、有实质性兼职的教职工不能受聘(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兼职者,须经学校批准或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若已受聘,学校予以辞退或解聘。

7.科技副县长、援藏工作者、借调上级部门工作半年以上的教职工、上级部门选派国外工作的教职工、学校选派江城学院工作的教职工,校内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不占用所在单位岗位数,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接受考核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原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经学校选派到上述岗位工作的,按照学校管理岗位聘用的相关规定参加岗位聘用(含高聘)。

2)原在教师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经学校选派到上述岗位工作的:

符合高聘条件者,可在原所在学院(单位)申请高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在所在学院(单位)申报高聘高级职务不受学校下达学院(单位)高聘高级职务岗位申报限额数的限制。

符合分级聘用条件者,可在原所在学院(单位)参加教师或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不占所在学院(单位)分级聘用岗位比例限额。学院(单位)在掌握分级聘用业务条件时,对其在外派期间的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要求。经个人申请、学院(单位)审核推荐,学校审定同意聘用到相应级别岗位后:在外派工作期间按外派岗位的职责要求进行考核管理,回到教师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后,按教师或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管理。

8.岗位聘用及管理中几类情况的规定:

1)未聘(不含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制职工)。由于机构调整、岗位控制、聘用条件等原因,未聘用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属未聘人员(不含因个人长期不在岗或出国逾期未归,学校按停薪处理的人员)。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未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统一转至学校待聘人员管理中心,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拒聘。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聘用,视为拒聘。学校给予拒聘人员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学校的,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学校予以辞退或解聘。

3)解聘。教职工在聘期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反学校纪律,或经证明确实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经做工作后仍无明显改进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解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经学校研究后予以辞退。

4)缓聘。缓聘人员包括:长期病休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须持有效的病情及病休证明,不含因非身体原因长期不在岗人员);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脱岗进修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人员(不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教职工在缓聘期间仍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不占用所在单位岗位数,有关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应向缓聘人员说明原因,做好思想工作。长期病休人员身体恢复健康后,国内外脱岗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回校后,参加岗位聘用。

5)转聘。受聘教职工原则上在聘期内不得转聘岗位系列,除组织任命外,确需转聘工作岗位的,由本人提交转聘申请,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学校相应各级各类岗位聘用组织按照岗位聘用的相关规定权限审核批准。

6)辞聘。聘用在岗教职工在聘用期间要求离职,视为辞聘。辞聘人员应履行规定程序:须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聘或调离学校的书面申请,陈述辞聘或调离学校的理由,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交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部分骨干岗位教职工的辞聘或调离申请,须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和学校可暂不批准辞聘或调离申请:按学校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或与学校签订有协议者;教师正在承担学期内教学任务者;正在参加重大科研、工程项目或从事其他特殊工作者;掌握国家机密且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者;正在接受审查(审计)尚未结案者。

申请辞聘的教职工,在申请未得到批准或未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前,必须坚持正常工

作,否则学校按旷工处理,给予纪律处分。学校批准教职工的辞聘或调离申请后,本人

必须按学校规定和要求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辞聘或调动证明。

十、岗位设置及聘用相关规定

(一)教授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两院院士聘用至教授一级岗位。

(二)党政管理岗位中处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任用(聘任)、管理和考核,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学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地大党字[2003]15号)等规定执行,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三)按照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中对在两类岗位任职的规定:

1.学校明确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教师或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至该类岗位并继续从事教师或非教师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参加教师或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不参加高聘职员职级聘用。

2.对管理岗位人员确因需要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要严格控制岗位数,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和聘任办法。今后,管理岗位人员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3.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学院一线辅导员,含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在聘用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的同时,可按规定聘任至相应职员职级。

(四)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后,除按照学校规定设置的管理岗位和专职管理机构外,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与行政级别对应;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各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技术、业务管理职责,可列入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条件,不与管理岗位职级、工资、津贴等待遇挂钩。

(五)各类职工岗位聘用的具体规定:

1.集体所有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岗位聘用,根据岗位性质类别按不同职责权限组织实施。学校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设置和管理的岗位,由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方案需报学校审核备案);学校统一设置和管理的岗位,由学校人事处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岗位聘用。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聘用合同(协议),由学校劳动服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签订、实施。

2.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统一参加岗位聘用,聘用合同的签订、管理及考核按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人事代理制职工。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制职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实施办法的规定应聘岗位。

4.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符合教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包括高聘职务、分级聘用),聘用条件中教学任务可适当减免。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聘干人员聘用至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和高聘专业技术职务、高聘职员职级。

(七)部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若聘用至其他岗位后原工作无人接替,原则上不参加其他岗位的应聘;若有特殊情况,需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十一、在岗位聘用工作中,若教职工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可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学校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及各类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十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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