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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5-05-12
 

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教育部审核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1.教师岗位设置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持续发展、动态平衡的原则。

2.实施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及岗位聘用制度,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办学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保证。

3.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坚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发展的整体利益相统一,促进学校协调、可持续发展。

4.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5.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制度结合实施,构建教师绩效评价、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6.坚持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符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的基础上,学院(课部)具有一定的聘用自主权。学校将副教授及以下岗位高聘及分级聘用权限下放至学院(课部),学院(课部)制订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学校制订的岗位聘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各学院(课部)积极稳妥地开展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二、教师岗位设置
   
(一)教师岗位总量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教育部核准的岗位总量,学校教师岗位总量原则上按生师比(学生折合数与教师数之比,下同)15-16:1确定。十二五期间,学校教师岗位总量为1750

(二)教师岗位类别及岗位控制数

教师岗位分专任教师、科研教师、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以下简称思政教师)岗位三类,具体如下:

1.专任教师岗位:按生师比18:1设置,岗位数1415

2.科研教师岗位:根据科研项目及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需要设置,岗位数260左右。

3.思政教师岗位:学院(课部)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实际学生数300:1核定,岗位数75

4.教师流动岗位:指学校和学院(单位)聘用的非全职教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长期脱岗进修教师等占用的教师岗位。

5.教师岗位总量中,教师固定岗位数占90%左右,教师流动岗位数占10%左右。

(三)教师岗位等级设置

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教师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教师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包括教师八至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包括教师十一至十二级岗位。

(四)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

根据教育部审核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学校确定各级教师岗位结构总体控制比例目标为:

1.正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的25%

教师正高级岗位中:二级岗位占10%;三级岗位占30%;四级岗位占60%

2.副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的28%

教师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岗位占20%;六级岗位占30%;七级岗位占50%

3.中级、初级岗位占教师岗位的47%

教师中级岗位中:八级岗位占30%;九级岗位占40%;十级岗位占30%

教师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岗位占70%,十二级岗位占30%

(五)各级教师岗位设置原则

1.正高级教师岗位

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由学校统一设置。教授二级岗位原则上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设立;教授三级岗位原则上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设立。学校统一制订教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2.副高级、中级、初级教师岗位

副高级岗位中的五级、六级岗位,中级岗位中的八级、九级岗位,初级岗位中的十一级岗位,原则上由学院(单位)按照学校确定的岗位结构控制比例,自主设置岗位,学校制订岗位聘用的学历、资历基本条件要求。

(六)教师正高级岗位职数

1.按照学校教师岗位总量及正高级岗位设岗比例,确定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控制目标数。

2.根据各学院(单位)教师岗位测算数及学科专业状况、承担人才培养任务等因素,核算各学院(单位)教师正高级岗位职数测算数。

3.各学院(单位)教师正高级岗位职数测算数,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各学院(单位)教授正高级岗位设置及岗位聘用的控制目标。

1)现在岗教授数多于教授岗位测算数的学院(单位),今后适度控制高聘教授岗位数,使聘任在岗教授数逐步接近教授岗位测算数。

2)现在岗教授数少于教授岗位测算数的学院(单位),根据学校年度教师岗位聘用方案、高聘教授职务聘任条件及各学院(单位)在岗副教授的相关情况,综合确定高聘教授岗位数。

(七)教师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学校教师副高级岗位总体结构控制比例为28%。对于在岗副教授占在岗教师比例高于30%的学院(单位),今后适度控制高聘副教授岗位数。

(八)学院(单位)教师岗位数、正高级岗位职数的核定

学校各二级单位教师岗位数、教师正高级岗位职数根据首次岗位聘用确定的教师岗位数、教师正高级岗位职数核定,在今后岗位设置及聘用时结合各二级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九)教师岗位设置相关规定等其他内容按照首次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师岗位聘用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师聘委会),由校领导、教授代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学校教师聘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教师聘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及相应配套政策;审核各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学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教师岗位聘用、考核管理等工作。

3.审定或审核批准同一职务级别教师岗位聘用人选:审定教师二级、三级岗位聘用人选;审核批准教师五级、六级岗位及八级、九级岗位聘用人选。

4.审定或审核批准申请高聘职务聘任人选:审定申请聘任教师正高级职务(岗位)人选;审核批准申请聘任教师副高级、中级职务(岗位)人选。

5.指导、监督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工作。

6.负责与教师岗位聘用相关的其它工作。

(二)学校教师聘委会下设若干个教师职务聘任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负责对高聘教师正高级职务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对申请转聘教师正高级职务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进行审核。学科评议组一般由711名相关学科教授组成;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学校教师聘委会研究确定。聘期内若部分学科评议组成人员岗位、职务等发生变动,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学院(单位)成立教师岗位聘用组织(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组织由学院(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院长(主任)为召集人;若学院(单位)不具有国家重点学科或一级学科博士点(不含学校自设博士点),则教师岗位聘用组织须聘请有国家重点学科或一级学科博士点的相关学院教授代表参加,反之则不作要求;教授代表由院长(主任)提名,经学院(单位)全体教授或学术委会员委员投票产生;部分学院(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学院(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全体教授组成;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教师聘委会审核备案;负责本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的组织实施。

2.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学院(单位)教师岗位分级聘用工作:负责申请聘用教授二级、三级岗位人选的审核推荐,报学校教师聘委会审定;负责审定聘用副教授五级、六级岗位及讲师八级、九级岗位人选,报学校教师聘委会审核批准;负责研究确定助教十一级岗位聘用人选,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3.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学院(单位)教师申请高聘职务工作:负责申请高聘教授(研究员)职务人选的审核推荐,报相应学科评议组评议,经评议同意推荐的人选提交学校教师聘委会审定;负责组织实施申请高聘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聘用工作,报学校教师聘委会审核批准;负责审核确定初聘教师职务人选,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4.负责本学院(单位)与教师岗位聘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人事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在学校教师聘委会的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学校教师岗位聘用组织实施等相关具体事宜。

2.负责学院(单位)推荐聘用人选的材料审核工作,报送学校教师聘委会审定或审核批准。

3.审核初聘教师职务人选。

4.完成学校教师聘委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教师岗位聘用类别

教师岗位聘用分同一职务级别岗位聘用、高聘职务级别岗位聘用、转聘岗位聘用和低聘岗位聘用四种方式:

1.同一职务不同岗位级别聘用(简称分级聘用):指在同一教师职务内申请聘用不同级别岗位(如具备教授职务,申请聘任教授二级或三级岗位)

2.高聘职务级别岗位聘用(简称高聘):指申请聘用高一级教师职务(岗位)(如具备副教授职务,申请聘用教授职务)。

3.转聘岗位(简称转聘):指原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申请聘用同一级教师岗位(如原为高级工程师岗位,现申请聘用副教授岗位)。

4.低聘岗位(简称低聘):指申请聘用低于原岗位级别的教师岗位(如原为副教授岗位,申请聘用讲师岗位)。

五、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一)受聘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聘期内能够按照学校、学院(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学校公派出国进修期间教学工作任务可适当减免)。

(二)应聘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应聘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在应聘教师岗位一年内,特殊情况两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学校制订部分教师岗位基本岗位职责和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各学院(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教师岗位具体职责任务要求和岗位聘用条件实施细则,报学校教师聘委会备案。

(四)各级教师岗位聘用条件的规定:

1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七级岗位、讲师十级岗位、助教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实施教师岗位聘用时,近四年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且年度考核称职的教师,原则上按照现职务级别聘用至教授四级、副教授七级、讲师十级、助教十二级岗位。聘期满后,按照《教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附件1)、学校教师考核管理办法及学院(单位)制订的岗位职责及考评细则规定进行聘期考核;若聘期考核合格,可申请聘用同一职务级别的教师岗位。

2.教授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两院院士聘用至教授一级岗位。

3.教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用条件:按照《教授二级岗位聘用实施细则》(附件2)、《教授三级岗位聘用实施细则》(附件3)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聘用副教授五级岗位、六级岗位,讲师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助教十一级岗位,需同时具备基本资历条件及业绩条件。学校制定各级岗位聘用的基本资历条件;学院(单位)制订各级岗位聘用的业绩条件,并在学校核定的岗位职数限额内组织分级岗位聘用。各级教师岗位的基本资历条件:

1)副教授五级岗位:聘任副教授职务十二年及以上,或聘任副教授职务九年及以上并具备硕士学位,或聘任副教授职务六年及以上并具备博士学位。

2)副教授六级岗位:聘任副教授职务六年及以上,或聘任副教授职务三年及以上并具备博士学位。

3)讲师八级岗位:聘任讲师职务十二年及以上,或聘任讲师职务九年及以上并具备硕士学位,或聘任讲师职务六年及以上并具备博士学位,或获博士学位两年及以上。

4)讲师九级岗位:聘任讲师职务九年及以上,或聘任讲师职务六年及以上并具备硕士学位,或聘任讲师职务三年及以上并具备博士学位,或获博士学位半年及以上。

5)助教十一级岗位:聘任助教职务三年及以上并具硕士学位。

5.学院(单位)制订副教授五级岗位、六级岗位,讲师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助教十一级岗位聘用的业绩条件(主要考评应聘前四年业绩),但应高于《教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附件1)中关于各教师职务较低级别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要求。学院(单位)制订的岗位聘用业绩条件需报学校聘委会审核备案。

六、教师岗位聘用程序及相应规定

(一)分级聘用程序及相应规定

1.根据教师岗位设置及岗位聘用规定,学校及学院(单位)组织教师岗位分级聘用工作。分级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根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相关规定及学院(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学校及学院(单位)公布应聘岗位、聘用条件等信息。

2)申请应聘。根据学校及学院(单位)公布的岗位设置情况、岗位聘用信息,符合聘用条件的教师向学院(单位)提出应聘申请。

3)学院(单位)考评、审议。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通过讨论审议等方式,按规定权限确定岗位聘用人选或向学校教师聘委会推荐岗位聘用人选。

4)学院公示。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组织审议通过的教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推荐人选,审定的副教授五级及以下岗位聘用人选,需在本学院(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5)学校审核与公示。学校教师聘委会讨论审定聘用教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人选;审核批准聘用副教授五级、六级岗位及讲师八级、九级岗位聘用人选。教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

6)学校及学院(单位)公布岗位聘用结果。

2.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高层次及其后备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聘用。

(二)高聘程序及相应规定

1.教师在聘期内圆满履行岗位职责,年度和聘期考核合格,并完全达到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申请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聘任条件,可按照学校和学院(单位)公布的空缺岗位,申请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岗位)。

2.教师正高级职务岗位空缺,逐步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3.教师岗位高聘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教师正高级、副高级岗位)。学校和各学院(单位)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和要求等信息。

2)申请应聘。符合聘用条件的校内外应聘人员向各学院(单位)提出应聘申请。

3)学院考评、审议。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通过考察、考评、投票表决等方式,初步确定高聘教授(研究员)聘用人选,确定高聘副教授及以下岗位聘用人选,并在本学院(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

4)同行专家评议。按照学校《同行专家评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5)学术评议。学校学科评议组对高聘教授(研究员)职务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向学校教师聘委会推荐应聘人员。

6)学校审核与公示。学校教师聘委会讨论、表决审定教师正高级职务聘用人选,聘用结果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审核批准教师副高级、中级岗位聘用人选,学院(课部)主要负责人应在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会议上介绍高聘教师副高级聘用人选基本情况。

7)公布高聘教师职务(岗位)聘用结果。

4.获批高聘职务的教师,同时聘用至相应级别教师岗位:高聘教授(研究员)职务聘用至四级岗位;高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聘用至七级岗位;高聘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聘用至十级岗位;高聘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聘用至十二级岗位。

5.学校学科评议组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时,学科评议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明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优先推荐、推荐、不予推荐。学科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应聘人得到学科评议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到会成员推荐的,方可提请学校教师聘委会审定。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有效期为四年。

6.学校教师聘委会召开会议审核应聘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校教师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应聘人员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7.经学科评议组同意推荐的应聘教授(研究员)职务人员,需在学校教师聘委会召开会议时进行陈述、答辩。

8.学校教师聘委会可根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面向校外公开招聘的岗位或岗位比例。

9.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教师空缺岗位的高聘工作。

(三)转聘程序及相应规定

1.具备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在非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含双肩挑人员),若符合当年聘用优秀博士毕业生条件,且原则上年龄35岁及以下者,可申请应聘教师岗位。

2.申请从非教师岗位转聘教师岗位者(不含双肩挑教师),原则上申请应聘同一职务基础级别岗位(如副研究员岗位转聘副教授七级岗位)。

3.申请转聘教师岗位,须向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组织提出转聘申请。

4.申请转聘教师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组织审核确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5.申请转聘教师正高级岗位,由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组织进行考评、审议,在学院(单位)教师正高职数限额内,推荐拟聘人选,提交学校学科评议组审核,由学校教师聘委会审定。

6.教职工申请转聘教师岗位,由本人提交转聘申请,由学院(单位)和学校教师岗位聘用组织按教师岗位聘用的相关规定审核批准。

(四)低聘程序及相应规定

1.由于岗位职数限制、个人聘用条件等原因,教师可申请低聘教师职务(岗位)。申请低聘职务(岗位)由教师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申请,学院(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2.教师若未达到同一职务基础级别岗位(如教授四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组织可通过讨论提出低聘职务(岗位)的意见,并报学校教师聘委会审核批准。

3.教师聘期考核不合格,不得申请应聘同一职务级别的教师岗位,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教师岗位聘用期限及管理考核

1.教师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四年。聘期满后,在聘期考核的基础上,学校、学院(单位)组织教师岗位聘用工作。

2.教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教师岗位的聘用工作。外聘教师、兼职教师等教师流动岗位的聘用办法另行制订。

九、在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中,若教师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可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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