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印发《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12-01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用人行为,降低用人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系学校事业编制之外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返聘的学校全民所有制职工,占用学校事业编制上岗的人事代理人员,非事业编制集体所有制职工,外聘教师,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学生助管(含工作助手、科研助理)及兼职学生辅导员等。

  第三条 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设岗、按需聘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满编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缺编单位聘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缺编岗位数。

  2.依法用工、合同管理。聘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强化依法用工意识,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使用与管理并重。既要充分发挥非事业编制人员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又要加强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人事处是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与日常管理由学校二级单位指派专人具体负责。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及离岗补增应当遵循“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六条 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身体健康,特殊工种(如炊事、食品加工、幼儿园等)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

  第七条 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材料:包括学历证明、从业经历等。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聘人员须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与原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聘人员,须出具原单位同意其入职的书面证明。

  2.其它材料:

  城市户口的应聘人员:身份证、职工下岗证、计划生育证明等。

  农村户口的应聘人员:所在地乡政府出具的外出务工证、劳动部门核发的务工许可证、身份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特殊岗位应具备的职业资格上岗证。

  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体检证明。

  以上材料,如不能提供原件,须由非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签订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的签订应视应聘人员本人情况确定。录用属于下列情形的应聘人员应签订劳务协议: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2.返聘外单位退休人员或聘用与原工作单位保持劳动人事关系人员。

  第九条 为保障学校和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二级单位与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必须在30天内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劳务协议)。首次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

  第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八年。部分工作表现突出或部分特殊岗位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满前,学校二级单位应书面通知被聘人员,明确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签订劳动合同的类型,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开支和学校二级单位自筹经费开支使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除计件工资或承包工资外,基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各单位规定基本工资以外部分,应以加班费或夜班费等名义进行必要的约定。

  第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统一以银行转帐方式发放。

  第十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符合购买社会保险条件,其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应从非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工资中扣除,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为签订劳务协议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购买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经费开支和学校二级单位(不含后勤保障处)自筹经费开支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统一归口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代管),后勤保障处及各中心实体自筹经费(含学校拔改付)开支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由后勤保障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特点制订详细、具体的岗位职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应包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被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1.直接让非事业编制人员在规章制度上面签名确认。

  2.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让非事业编制人员签名确认。

  3.就规章制度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培训,并且让其就培训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

  4.其他让非事业编制人员书面确认的方法。

  第十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代管)单位应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信息库和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个人档案。对于非事业编制离职人员,用工单位应及时将其离职材料报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代管)单位备案,离职后的个人档案应至少保留二年。

  第二十条 加强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过程管理。用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过程管理材料,并定期归档到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代管)单位,一般每月归档一次。过程管理材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招聘录用材料;

  2.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签订(续签)材料;

  3.工资发放材料;

  4.社会保险缴纳材料;

  5.考勤(含加班、夜班等)、考核记录材料;

  6.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材料;

  7.违章违纪行为处理材料;

  8.辞职辞退材料;

  9.其它过程管理形成的材料(如申请、各类书面通知等)。

第六章 考勤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当进行考勤与考核,作为其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续签的依据。考勤应当每天进行,考核分半年考核与年度考核。考勤与考核应当有非事业编制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考勤情况应当于每月二十六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前送交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代管)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学校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外来工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地大校办字〔20033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事工作 非事业编制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   20111118印发  

共印6份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邮编:430074